Page 54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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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te Kiss夜店
項次 國內法令規定及執行現況
人命傷亡原因分析
三、 申請明火表演,需於30日前應檢附表演企劃書、安全防護措施計
畫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等相關書表,向消防機關申請。消
防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
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15日
內實地勘查。
四、 自辦法發布迄今,各直轄市、縣(市)計有業者提出申請18件
(臺北市1件、臺中市2件、台南市2件、高雄市3件、桃園縣1件、
新竹縣2件、苗栗縣1件、嘉義縣1件、花蓮縣2件),核准15件,
駁回3件(高雄市3件),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而從事明火表演裁罰4
件(臺北市2件、臺中市1件、彰化縣1件),相關清冊如表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第90條之1及第91條規
定,供B-1類組酒吧、B-3類組飲酒店用途使用之場所,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 設置於避難層之B-1類組酒吧用途場所: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2公
尺(其他樓層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裝設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
逃生出口不足:
門)、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1層磚造建築物,樓地板面
二、 設置於避難層之B-3類組飲酒店用途場所: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積約650平方公尺,僅單一出
三 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口,所有人員湧向出口,造成推
三、 設置於避難層以外樓層之B-1類組酒吧,及B-3類組飲酒店用途場
擠、踐踏及阻礙,無法及時疏散
所: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
人群。
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
設2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
不得小於1.8公尺)。其中至少1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
向寬1.5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3
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一、 有關場所容留人數管制之相關規定,依內政部95年11月16日台內
營字第0950806798號函訂頒「特定用途空間容留人數管制指導原
未實施容留人數管制: 則」,屬行政指導性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認為有必要對
現場樓地板面積約650平方 特定用途空間容留人數進行管制時,得引用原則全部或一部分依地
四 公尺,現場人數超過1,000人, 方制度法以自治條例定之。
造成逃生時發生推擠踩踏,導致 二、 有關容留人數之限制,涉及樓地板面積、內部配置、容留計算方
傷亡慘重。 式、營業型態、影響商業行為等,由各縣市依其實際需求訂定管理
規定,目前臺北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桃園縣已發布相關
規定。(如表5)
一、 本案Boate Kiss夜店樓地板面積約650平方公尺,現場僅設置滅
消防安全設備不足及失效: 火器及標示設備。如依國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
現場僅設有滅火器及出口標 條規定,該場所屬為甲類第1目之酒吧,依其面積應檢討設置滅火
示燈,天花板隔音泡棉屬易燃物 器、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
質,火勢成長快速,滅火器無 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室內排煙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
五 法撲滅,場所亦無設置室內消防 二、 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
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 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照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
明燈、室內排煙設備等消防安全 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甲類場所管理權人應
設備,影響滅火及火警通報。 每半年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機關應每年至少進行複查
1次,以確保設備充足及正常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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