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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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 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
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 解。」
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其解釋理由謂「法官於審判案件
(三)裁量怠惰: 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 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
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如無照 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
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 排斥而不用。
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 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
千元罰鍰。 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
(四)違背基本權力及一般行政原則: 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172條之情形,
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平等原 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
則等行政法一般原則之行政裁量,亦 判。依憲法80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
屬裁量瑕疵。 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
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
二、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7
當之見解。」
號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
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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