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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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                              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
                      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                              解。」
                      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其解釋理由謂「法官於審判案件

                   (三)裁量怠惰:                                         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                            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
                      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如無照                              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
                      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                              排斥而不用。
                      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                                  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

                      千元罰鍰。                                         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
                   (四)違背基本權力及一般行政原則:                                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172條之情形,
                          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平等原                            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

                      則等行政法一般原則之行政裁量,亦                              判。依憲法80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
                      屬裁量瑕疵。                                        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
                                                                    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
                 二、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7
                                                                    當之見解。」
                   號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
                   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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