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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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                                        職員(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織通則)、各公立學校或公營事
                 得利益者。」茲就其構成要件內容分別說                                        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依政府
                 明如下:                                                      採購法)等,均屬之。

                                                                         3、委託公務員:
                   一、犯罪主體:
                                                                               委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或地
                   (一)公務員之定義: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按刑法第10條規定:「稱公務員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者,謂下列人員:
                                                                           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圍 內 行 使 委 託 機 關 公 務 上 之 權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務員。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之規定,行政機關為委託時,應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例如
                          依此定義,又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釋字382號有關私立學校錄取學
                      公務員之類型:
                                                                           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
                        1、身分公務員: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釋字462
                              身分公務員係指國家或地方
                                                                           號有關公私立大學校、院、系所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
                         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
                                                                           審之權限;陸委會依臺灣地區與
                         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委託財團
                         者,即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事
                         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
                                                                           務;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委託證券
                         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商代徵證券交易稅等,均屬之。
                         屬機關,如行政機關所僱用之保
                                                                    (二)公務員之認定標準:
                         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
                                                                        1、身分公務員:
                         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非屬
                                                                              實務上認為,身分公務員所服
                         刑法上公務員。
                                                                         務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2、授權公務員:
                                                                         關,必須具有公權力性質               註1 ,且若
                              授權公務員係指非服務於國
                                                                         為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因非服務
                         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於具有公權力性質之機關,故不屬
                         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於身分公務員之類型           註2 。
                         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此類
                                                                              此外,實務上法院對於身分公
                         之公務員,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
                                                                         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之判斷,大致
                         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以下列2種方式為基準:
                         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
                                                                         (1) 以法令規定之權限為基準:



         42   Fire  Safet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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