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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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違背法令」      註11 。                                 上不法利益有不法增加之客觀事實。

                       公務員之圖利罪乃處罰故意犯之規                                  倘僅為單純行政便宜、反射利益、
                   定,因此涉案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之故                                尚未轉換為可計算數額財產上利益之單
                   意,以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                                純的期待之利益,此皆與圖利罪成立要

                   罪動機或目的而表現於行為者始克相                                 件有關。例如實務上認如係屬「免於接
                   當,不能以公務員失當行為之結果,使                                受調查與呈報移送之煩擾」之利益,而
                   人獲得不法利益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犯                                非具體明確且可以計算價額之消極利益
                   罪之犯意    註12 。                                    (免受裁罰),即非屬不法利益,此部
                       要判斷有無圖利犯意,除被告於執                              分情節未具可罰性          註13 。

                   行公務之過程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內
                   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是否                           叁、行政裁量
                   給予私人不法之利益外,在認定有無犯
                                                                 一、行政裁量之意義與限制
                   意部分涉及被告與被訴圖利之第三人是
                   否有親誼故舊或非尋常之交往關係、被                                   所謂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基於
                   告對相關法規規定了解之程度及其他客                              法律積極之明示授權或消極之默許,於
                   觀因素等,亦即對行政疏失與刑事責任                              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
                   予以適當之區分。                                       能之法律效果中,自行斟酌選擇一適當

                       而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包                            行為為之(即合目的性之選擇),而法
                   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院之審查則受限制。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學理上,行政裁量受到外部及內部

                   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之限制。外部限制即行政裁量受到憲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違反僅                              法、法律原則及法律等相關法規之拘
                   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採                              束。而所謂內部限制,指行政裁量在客
                   購契約要項,則屬行政責任之範圍,並                              觀上不得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主觀上
                   非本法規範之對象。                                      不得有恣意、不法動機、對個人之情緒

                       目前各機關訂頒許多有關內部執行                            與好惡、謀個人利益等。
                   參考之裁罰基準,公務員如果違反該裁                                   行政裁量若超出上述外部及內部限
                   罰基準,因該基準僅供機關內部人員之                              制,即構成裁量瑕疵,學說上可分為下

                   參考,僅有內部效力,與一般人民無                               列4種:
                   關,如裁量違反該基準,尚不構成圖利                              (一)裁量逾越:
                   罪。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
                                                                      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法律授權行
                 四、行為結果
                                                                      政。如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千元
                       圖利罪之行為結果,在使行為人或
                                                                      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故其所圖得
                                                                  (二)裁量濫用:
                   者,均須能轉換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指行政機關做成之裁量與法律授
                   並可計算其數額。貪污治罪條例立法意
                                                                      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旨既為嚴懲貪污,即要有圖使對方財產
                                                                      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營業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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