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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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                                 實與服務於國家機關組織成員之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職務權限無關連。故最終法定職
                        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                                   務權限內容,仍應回歸機關組織
                        「 法 令 規 定 之 權 限 」 , 只 要 公                        本身之法定事務權限加以判斷。

                        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                                  2、授權公務員
                        為之事務,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                                        授權公務員之主要判斷依據
                        之事項為限,即無關權利之公行                                   在於是否有依法令授權執行公共
                        政行為或私經濟行為,均包含在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內。                                               此涉及到公共事務範圍認定的標

                            換言之,此等職務權限係因                                 準。所謂「公共事務」,不問其
                        公 務 員 服 務 於 特 定 之 機 關 , 係                        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
                        在執行該服務機關之法定事務權                                   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限,故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應依附                                        蓋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
                        在機關本身職務權限。                                       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而此種職務權限不能僅限定                                 惟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
                        在 機 關 組 織 對 外 的 職 權 事 項 ,                        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
                        縱屬機關組織單純內部之業務事                                   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

                        項,亦應包括在內。再者,不論                                   特別服從義務。而所謂涉及有關
                        是國家或各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
                        關,各機關之組織法規均有明確                                   表國家行使權利之行為,而與國

                        規定其職務權限,不論其具體或                                   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
                        抽象職權,應均做為公務員之法                                   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
                        定職務權限      註3 。                                  作用之私法行為外,均屬於公權
                      (2)以職務列等表為基準:                                      力之範圍     註4 。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組                                      此外,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

                        織法所定之職權、編制及職等,                                   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
                        其表格化後即成為公務員職務列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須依政
                        等表,其餘不在職務列等表範圍                                   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故若

                        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或公
                        體所屬機關,因其從事之職務與                                   立學校之職員,依政府採購法之
                        公權力無涉,自非刑法上之公務                                   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項時,是否
                        員。                                               僅限於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
                            然部分機關或組織並無職務                                 前3個階段,始具有刑法上公務員

                        列表等規範機關內部成員之職務                                   之身分,實務尚有爭議,仍無確
                        權限,且所謂「職務列等表」乃                                   論 註5 。
                        是針對不同的職務,依照其工作                                  3、委託公務員

                        權責以及所需資格,將對應適當                                        因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
                        職稱、官等與職等予以表列,其                                   委託公務員定義,係參考修正前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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