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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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圖利                      ?


             便民                       或





                                                淺談圖利罪與行政裁量





             Service for the Convenience of the General or the Desire to Get a Profit-Brief
             Introduction between Crime to Profit and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圖 / 文 簡子超



             壹、前言:                                               係在規範公務員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

                                                                 惟有具體指明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方能進
                   「廉潔」、「便民」與「效能」是全
                                                                 一步判斷是否給予不法利益之意圖,否
               民對公務員要求的目標。多年來,政府致
                                                                 則,完全「依法令規定」之行為,若有觸
               力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清廉形象,期能維護
                                                                 犯圖利罪之虞,公務員勢必無法「勇於任
               絕大多數奉公守法公務員之榮譽與尊嚴,
                                                                 事」,為人民謀求福利。
               並期許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
               不敢貪。
                                                               貳、刑法圖利罪構成要件解析:
                   惟政府行政經緯萬端,法令僅有原則

               性規定,具體作為則委諸公務員妥適裁                                     刑法的構成要件係立法者就各種犯罪
               量,尤屬常見。為確保公務員能依法行                                 行為之犯罪構成事實,包括身分、時間、
               政,妥適裁量,除行政指導、監督外,對                                地點、客體、結果或特定主觀要件等內
               於違法失職或濫權之公務員,除令其負行                                容,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
               政責任外,情節重大者,更採取最嚴厲的                                於刑法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

               刑事制裁手段。                                           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在刑法
                   公務員依法行政,執行公務皆受法令                              中,對於具體的社會事實符合犯罪之構成
               之規範,本身亦受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                                要件,稱之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規拘束,在過去刑事法規對圖利罪的構成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
               要件較寬鬆的規範下,公務員普遍認為執                                規定,分別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行公務動輒得咎,因此抱持「多一事不如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少一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之消極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保守態度。                                             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惟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
               有關圖利罪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0年11月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7日修正公布,就公務員圖利罪之要件,                                者。」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

               予以更明確具體之修正,其目的係因現代                                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福利國家之理想,公務員執行職務給予人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
               民利益本是正當之事,而圖利行為之處罰                                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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