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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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柒、建議 本」,該範本已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於100年2月
為解決國內現行管理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10日辦理公告實施。
如下: 使用桶裝瓦斯的消費用戶,如果與零售業
簽訂供氣契約,可享有瓦斯價格透明化、殘氣
一、 輔導零售業訂定供氣契約,保障業
者與消費者權益,並藉此推行零售 退費、使用安全有保障、消費爭議能獲得妥適
業計畫配送制度: 處理等多項優勢,零售業亦可避免容器遭其他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
家業者置換。另因事先掌握配送對象,故可直
消費者保護處)鑑於零售業不退還押瓶費(保
接從儲存場所或分裝場出貨,進而改變現存隨
證金)、瓦斯重量不足、不退還殘氣價格等致
叫隨送的經營模式,於營業場所不需再擺放大
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要求內政部消防署
量鋼瓶,也解決現存非法儲氣問題。
主政擬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
惟目前尚無法令強制要求零售業與消費
用戶簽訂契約,因此如果要保障消費者權益,
仍應由消費者主動積極要求零售業簽訂供氣契
約,故必須以加強輔導零售業、宣導消費者方
式推行該項制度。
二、 輔導零售業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
格,並實施用戶安全檢查:
消防法第15條之2規範零售業應定期申報
資料中,即包含安全技術人員及用戶檢查資
料,惟安全技術人員定義及對於用戶安全檢查
▲零售業應量秤殘氣並退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權限等目前係訂定於消防法修正草案,尚未通
過施行。
為使未來消防法通過後能有效銜接執行,
內政部已於101年9月4日發布「液化石油氣零
售業安全技術人員注意事項」及「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設立及
管理須知」,以建立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制度。
雖目前尚無法強制要求業者取得證照並實
施用戶安全檢查,但相關單位於法令通過前,
仍須持續輔導業者配合辦理,以確保消費者使
▲採行計劃配送,零售業可直接從分裝場出貨。
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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