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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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柒、建議                                            本」,該範本已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於100年2月


                  為解決國內現行管理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10日辦理公告實施。
             如下:                                                 使用桶裝瓦斯的消費用戶,如果與零售業
                                                             簽訂供氣契約,可享有瓦斯價格透明化、殘氣
             一、 輔導零售業訂定供氣契約,保障業
                  者與消費者權益,並藉此推行零售                            退費、使用安全有保障、消費爭議能獲得妥適
                  業計畫配送制度:                                   處理等多項優勢,零售業亦可避免容器遭其他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
                                                             家業者置換。另因事先掌握配送對象,故可直
             消費者保護處)鑑於零售業不退還押瓶費(保
                                                             接從儲存場所或分裝場出貨,進而改變現存隨
             證金)、瓦斯重量不足、不退還殘氣價格等致
                                                             叫隨送的經營模式,於營業場所不需再擺放大
             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要求內政部消防署
                                                             量鋼瓶,也解決現存非法儲氣問題。
             主政擬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
                                                                 惟目前尚無法令強制要求零售業與消費

                                                             用戶簽訂契約,因此如果要保障消費者權益,

                                                             仍應由消費者主動積極要求零售業簽訂供氣契
                                                             約,故必須以加強輔導零售業、宣導消費者方

                                                             式推行該項制度。

                                                             二、 輔導零售業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
                                                                 格,並實施用戶安全檢查:

                                                                 消防法第15條之2規範零售業應定期申報
                                                             資料中,即包含安全技術人員及用戶檢查資

                                                             料,惟安全技術人員定義及對於用戶安全檢查
               ▲零售業應量秤殘氣並退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權限等目前係訂定於消防法修正草案,尚未通
                                                             過施行。

                                                                 為使未來消防法通過後能有效銜接執行,

                                                             內政部已於101年9月4日發布「液化石油氣零
                                                             售業安全技術人員注意事項」及「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設立及

                                                             管理須知」,以建立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制度。

                                                                 雖目前尚無法強制要求業者取得證照並實
                                                             施用戶安全檢查,但相關單位於法令通過前,

                                                             仍須持續輔導業者配合辦理,以確保消費者使
                ▲採行計劃配送,零售業可直接從分裝場出貨。
                                                             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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