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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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液化石油氣
管理制度探討(下)
Discuss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LPG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at
Home and Abroad, Part II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王佩琪、莊念恩
陸、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制度之比較及我國管理問題:
有關日本、韓國、香港及我國對於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管理,比較說明如下:
1. 主管機關權責部分:
針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經銷管理權責單位,日本為經濟產業省、韓國為知識經濟部,香港則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機電工程署辦理,因營運與安全均由同一單位負責,自然能取得有效管理。
反觀國內之營運與安全分屬經濟部與內政部權責,兩機關管理目的不同,除無法有效管理業者,零售
業亦可能以營利為主而忽略安全作為。
2. 零售業資格部分:
日本、韓國對於零售業均設立許可制度,香港則由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審核零售業資格並發給證
書,於該等國家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均必須符合相關特殊要件,否則即廢止其資格。而我
國並未考量其執業之特殊性,於82年7月1日起即陸續解除分銷商牌照須經申請、分銷商遷移等限制,
僅要求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營業,因業者素質良莠不齊導致管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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