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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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3. 販賣方式部分: 設備實施檢驗,惟目前國內零售業之定位仍侷
日本及韓國均採行「氣積計價」,即以 限於載送瓦斯至用戶家。
用戶實際使用液化石油氣之體積計算其所需費 5. 儲存液化石油氣方式部分:
用,針對必須移動使用、使用期間較短或採 日本、韓國及我國均要求應設置儲存場所
行體積販賣確有困難者,方以重量販售方式供 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惟日本、韓國因採行氣
氣。國內現存販賣方式仍為「以桶計價」,消 積計價,毋須待消費者液化石油氣用罄即可更
費者易因桶底殘氣或零售業偷斤減兩導致權益 換容器維持供氣,反觀我國則因販賣方式仍為
受損,另因消費者於液化石油用罄後才要求零 以桶計價,加上住宅區、商業區地目受限無法
售業供氣,零售業為「隨叫隨到」,易衍生非 設置儲存場所,因而衍生非法儲氣問題。
法儲氣。 6.容器使用年限部分:
4. 確保用戶使用安全部分: 僅韓國、我國訂定容器使用年限,日本則
日本應設「業務主任」、韓國應設「安全 由業者考量檢驗成本,多於容器使用達20年時
管理人員」、香港應設「第一級類別註冊氣體 即自行淘汰容器。至香港地區雖未規定容器年
裝置技工」,且都規範應定期為用戶使用供氣 限,但因容器係由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提供,因
▲韓國以體積計價為原則,容器主要由分裝場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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