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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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3. 販賣方式部分:                                        設備實施檢驗,惟目前國內零售業之定位仍侷

                  日本及韓國均採行「氣積計價」,即以                            限於載送瓦斯至用戶家。

             用戶實際使用液化石油氣之體積計算其所需費                              5. 儲存液化石油氣方式部分:
             用,針對必須移動使用、使用期間較短或採                                   日本、韓國及我國均要求應設置儲存場所

             行體積販賣確有困難者,方以重量販售方式供                              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惟日本、韓國因採行氣

             氣。國內現存販賣方式仍為「以桶計價」,消                              積計價,毋須待消費者液化石油氣用罄即可更
             費者易因桶底殘氣或零售業偷斤減兩導致權益                              換容器維持供氣,反觀我國則因販賣方式仍為

             受損,另因消費者於液化石油用罄後才要求零                              以桶計價,加上住宅區、商業區地目受限無法

             售業供氣,零售業為「隨叫隨到」,易衍生非                              設置儲存場所,因而衍生非法儲氣問題。

             法儲氣。                                              6.容器使用年限部分:
             4. 確保用戶使用安全部分:                                        僅韓國、我國訂定容器使用年限,日本則

                  日本應設「業務主任」、韓國應設「安全                           由業者考量檢驗成本,多於容器使用達20年時

             管理人員」、香港應設「第一級類別註冊氣體                              即自行淘汰容器。至香港地區雖未規定容器年
             裝置技工」,且都規範應定期為用戶使用供氣                              限,但因容器係由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提供,因










































                                       ▲韓國以體積計價為原則,容器主要由分裝場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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