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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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 使用容器應檢視是否已逾下次檢驗期限,以避免發 ▲ 零售業因隨叫隨到經營模式易衍生非法儲氣問題
生漏氣危險。
業者並無強制性,須俟消防法修正案其他相 化石油氣展示量200磅(約90.8公斤),其他
關配套管理措施及罰則審查通過後,方可全 日本及大陸等國家,均限制分銷商不得儲存液
面要求零售業者依法執行。 化石油氣容器,爰此,國內零售業僅開放128
(二) 不肖業者不願投資容器檢驗成本,產生 公斤之備用量(16公斤裝8支),以供業者展
逾期容器問題: 示或臨時周轉所需。
國內目前並無逾期容器造成重大災害之案 因國內桶裝液化石油氣消費習慣,採以桶
例,故少數不肖業者並不認為逾期容器有危險 易桶、隨叫隨到方式,而現階段容器儲存場所
性,不願投資容器檢驗費用。而零售業如依規 囿於地目限制,於都市土地難以申請設置,多
定送驗容器,因檢驗成本而提高售價,如其它 設於分裝場,因距離普遍偏遠,導致零售業另
販售逾期容器之同業削價競爭,即對於營運造 外尋覓場所非法儲存,或於店面大量儲放液化
成衝擊;而部分消費者如改叫他家零售業,原 石油氣。
檢驗合格容器即遭同業收回而易主,造成零售
四、零售業者營運行為部分:
業不願主動送驗容器之心態,甚至以使用偽造 (一) 以桶計價販售方式,消費者權益受損:
標示方式、或將合格標示移花接木方式(將合 現行桶裝瓦斯多採以桶計價,於容器內殘
格甲瓶之合格標示裝釘於逾期乙瓶上)欺騙消 氣僅剩餘1、2公斤時,因壓力不足,無法繼續
費者並躲避查緝。 提供使用需求,消費者即需予以更換,而桶內
三、零售業者儲氣行為部分: 殘餘油氣即轉由零售業間接獲利。部分不肖業
有關國內零售業於營業場所之備用量,經 者甚至以偷斤減兩方式(每桶鋼瓶少灌1、2公
參考日本、美國、大陸(含香港)等國家之規 斤瓦斯)從中獲取利益,讓消費者權益未能獲
範,僅美國NFPA58規範都市分銷商可放置液 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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