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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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續推行零售業申報制度,輔導零 驗費及新瓶費用就源徵收制度之可行性或其他
售業管理自身容器資料:
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與實施方法,期透過容器
配合消防法第15條之2公布,內政部已參
檢驗費用由源頭(中油、台塑)徵收方式,由
考日本以條碼系統(BARCODE)管理容器之
政策面解決逾期未驗驗容器問題。
方式,完成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
五、 修正消防法,完備零售業者安全管
統,藉以整合現行容器定期檢驗資料及容器個
理制度:
別認可合格資料,提供零售業者容器管理系統
行政院於97年2月15日送立法院之消防法
軟體,以輔導業者建置容器資料並達到容器落
修正草案,已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營許可
籍管理目的。
及撤銷、安全技術人員管理及業務、零售業應
為推行該系統,各級消防單位已於101年7
訂定供氣契約、消防人員進入非法場所檢查權
月邀集轄內零售業者辦理說明會,未來仍應持
利、非法零售業者之容器及液化石油氣得沒入
續輔導業者上線申報,以協助業者管理容器資
銷毀等列入規範,惟應檢討消防法修正草案,
料、並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需資
將現行訂定於「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
訊,進而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準」之容器使用年限規定提升法令位階至消防
法內,並增列合格標示不得移置等規定,以完
備整體安全管理制度。
▲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頁面
四、 由經濟部研議就源徵收制度,由根
本解決逾期容器問題:
▲ 消防法如授權進入非法場所檢查權利,可完備整體
就源徵收係於液化石油氣買賣、分裝前, 安全管理制度。
六、 修正石油管理法,推行氣積計價制
即依零售業購買之重量先予收取容器檢驗費
度,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用,以提供全國容器定期檢驗費用之用,可從
國內液化石油氣銷售方式多採以桶計價,
制度面改善逾期容器及業者惡性競爭問題,並
現行石油管理法雖規範液化石油氣販售時重量
避免行政機關查核之人力資源浪費。
應足夠,惟桶底之殘氣仍造成消費者損失。經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
參酌日本自56年起即推行氣積計價制度,實施
消費者保護處)已責成經濟部研議建立定期檢
有年成效良好,該制度係透過計量表及營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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