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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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對於容器品質亦有相當程度之要求。                                     綜上,因國內現行管理規定未臻完備,加

               7.上游業者稽核管理部分:                                     以國內民情及使用需求特殊,致衍生之管理問

                   韓國要求由分裝場標示容器之商號和充填                            題如下:
               量,重量容許誤差為1%。香港則建立「品牌
                                                                 一、 零售業者資格部分:
               化」制度,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於提供零售業液                                  資格門檻低,無法壓縮非法瓦斯行之生存

               化石油氣時,並應稽核零售業管理情形,必要                              空間。因零售業僅需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
               時停止供應液化石油氣。而國內之經銷業者、                              營業,且市場開放自由競爭,導致劣幣趨逐良

               分裝場等,對於下游之零售業並無約束管理之                              幣的可能性,尤有甚者,採取無照瓦斯行運作

               義務。                                               模式,以逃避稅捐及其他相關安全規範,嚴重

               8.政府機關查核強制力部分:                                    影響合格零售業權益。
                   日本、韓國及香港對於零售業應備置資                                 依現行法令,無照營業行為係屬商業單位

               料及其他管理作為,均定有規避查核之罰則,                              權管,消防單位則為安全管理範疇,惟相關法

               而國內消防法第15條之2雖規範零售業應建置                             令針對非法業者處以罰鍰後,其生財之容器、
               管理資料並定期申報,惟係採輔導推行,且目                              液化石油氣等並無法令予以沒入,故該等業者

               前如有非法儲氣、或將逾期容器置放於民宅、                              仍有可能持續營業。

               倉庫等場所情事,因未比照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二、零售業者容器管理部分:
               置,針對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得處以罰鍰,
                                                                 (一) 容器所有權未規範,資料無法有效掌握:
               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消防法第37
                                                                 1. 國內桶裝液化石油氣消費習慣,採以桶易桶
               條),造成消防人員查察力有未逮。
                                                                  方式,鋼瓶於不同分銷商及消費者間流動,
                                                                  並無特定歸屬。

                                                                 2.  內政部於89年承接國內使用中容器(舊瓶)

                                                                  定期檢驗業務,並於94年承接新容器(新

                                                                  瓶)型式與個別認可業務,惟原經濟部權管
                                                                  製造之容器,其鋼瓶號碼並無唯一性(鋼瓶

                                                                  號碼重複出現),且未建置資料庫,另瓦斯

                                                                  行視容器使用情形予以汰舊換新,毋須經過
                                                                  核准程序,故無法得知各年度淘汰容器量,

                                                                  致難以確實掌握容器流通數量、瓶齡等相關

                                                                  資料。
                                                                 3. 消防法第15條之2雖要求業者申報容器資料,

                   ▲韓國分裝業者必須標示液化石油氣充填量                             惟並無罰則,僅能採輔導推行方式,對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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