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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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對於容器品質亦有相當程度之要求。 綜上,因國內現行管理規定未臻完備,加
7.上游業者稽核管理部分: 以國內民情及使用需求特殊,致衍生之管理問
韓國要求由分裝場標示容器之商號和充填 題如下:
量,重量容許誤差為1%。香港則建立「品牌
一、 零售業者資格部分:
化」制度,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於提供零售業液 資格門檻低,無法壓縮非法瓦斯行之生存
化石油氣時,並應稽核零售業管理情形,必要 空間。因零售業僅需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
時停止供應液化石油氣。而國內之經銷業者、 營業,且市場開放自由競爭,導致劣幣趨逐良
分裝場等,對於下游之零售業並無約束管理之 幣的可能性,尤有甚者,採取無照瓦斯行運作
義務。 模式,以逃避稅捐及其他相關安全規範,嚴重
8.政府機關查核強制力部分: 影響合格零售業權益。
日本、韓國及香港對於零售業應備置資 依現行法令,無照營業行為係屬商業單位
料及其他管理作為,均定有規避查核之罰則, 權管,消防單位則為安全管理範疇,惟相關法
而國內消防法第15條之2雖規範零售業應建置 令針對非法業者處以罰鍰後,其生財之容器、
管理資料並定期申報,惟係採輔導推行,且目 液化石油氣等並無法令予以沒入,故該等業者
前如有非法儲氣、或將逾期容器置放於民宅、 仍有可能持續營業。
倉庫等場所情事,因未比照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二、零售業者容器管理部分:
置,針對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得處以罰鍰,
(一) 容器所有權未規範,資料無法有效掌握:
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消防法第37
1. 國內桶裝液化石油氣消費習慣,採以桶易桶
條),造成消防人員查察力有未逮。
方式,鋼瓶於不同分銷商及消費者間流動,
並無特定歸屬。
2. 內政部於89年承接國內使用中容器(舊瓶)
定期檢驗業務,並於94年承接新容器(新
瓶)型式與個別認可業務,惟原經濟部權管
製造之容器,其鋼瓶號碼並無唯一性(鋼瓶
號碼重複出現),且未建置資料庫,另瓦斯
行視容器使用情形予以汰舊換新,毋須經過
核准程序,故無法得知各年度淘汰容器量,
致難以確實掌握容器流通數量、瓶齡等相關
資料。
3. 消防法第15條之2雖要求業者申報容器資料,
▲韓國分裝業者必須標示液化石油氣充填量 惟並無罰則,僅能採輔導推行方式,對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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