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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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隨叫隨到供貨方式,衍生非法儲氣: 不肖業者即以藏匿違規容器之方式躲避查緝,
零售業因無法掌握客戶需求,採隨叫隨到 造成管理上困難。目前消防人員須採取埋伏方
之營業方式,無固定休假日,且易於產生營業 式,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辦理即時強
場所超量儲氣、以貨車載運瓦斯鋼瓶停放於營 制,該條文內容如下:
業場所或其他處所、非法儲存之情形。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
(三)零售業之安全管理素質不足: 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
法令未強制規範零售業者相關人員素質, 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故零售業者之經營方式多數未因時代變遷而有 (一)對於人之管束。
所提升,僅停留於載送瓦斯之服務,對於用戶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安全檢查、緊急應變、安全防護等,仍無充分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了解。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雖為較有效之方式,惟須村里
五、消防人員查察取締部分:
因消防人員未具備司法警察人員權責, 長、當地警察人員配合處理,如平日未加強橫
而消防法令未針對疑似不法場所予以明文授權 向連繫,於有需求時將無法達到取締勤務之立
進入檢查權利,如有零售業者於非公共場所非 即性。
法儲氣情事,消防單位並無權進入查察,部分
▲ 零售業冊於非公共場所非法儲氣,消防人員查核不 ▲消防署製作之供氣契約宣導海報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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