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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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隨叫隨到供貨方式,衍生非法儲氣:                            不肖業者即以藏匿違規容器之方式躲避查緝,

                      零售業因無法掌握客戶需求,採隨叫隨到                         造成管理上困難。目前消防人員須採取埋伏方

                  之營業方式,無固定休假日,且易於產生營業                           式,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辦理即時強
                  場所超量儲氣、以貨車載運瓦斯鋼瓶停放於營                           制,該條文內容如下:

                  業場所或其他處所、非法儲存之情形。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

                  (三)零售業之安全管理素質不足:                               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
                      法令未強制規範零售業者相關人員素質,                         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故零售業者之經營方式多數未因時代變遷而有                           (一)對於人之管束。

                  所提升,僅停留於載送瓦斯之服務,對於用戶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安全檢查、緊急應變、安全防護等,仍無充分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了解。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雖為較有效之方式,惟須村里
                  五、消防人員查察取締部分:
                      因消防人員未具備司法警察人員權責,                          長、當地警察人員配合處理,如平日未加強橫

                  而消防法令未針對疑似不法場所予以明文授權                           向連繫,於有需求時將無法達到取締勤務之立
                  進入檢查權利,如有零售業者於非公共場所非                           即性。

                  法儲氣情事,消防單位並無權進入查察,部分






































                  ▲ 零售業冊於非公共場所非法儲氣,消防人員查核不                               ▲消防署製作之供氣契約宣導海報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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