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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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理,以消費者實際使用氣量計價,可確保消費 油(氣)站附設之地下油(氣)槽,不在此
者權益;而零售業因可確實掌握用戶用量,除 限。」加氣站將儲槽之液化石油氣灌裝於移動
滿足消費者供氣穩定之需求,同時配合計畫配 之車輛容器,該行為與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灌
送,有效解決非法儲氣問題。 裝行為無異,卻因位置、構造、設備及相關安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於99年4月 全管理合法條件下,得於商業區內設置。
20日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規範供應瓦斯時 綜上,如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
之計量器所有權及相關費用負擔、計量器本體 安全管理均能符合規定,且日本亦有開放設置
及配管安全及維護、計價方式(採度數計算, 之前例,地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地政
需經轉換)等,故宜檢討修正石油管理法,將 司、直轄市政府)於儲存場所位置、構造、設
該制度納入規定。 備及安全管理均符合管理辦法之規定者,應衡
量准予放寬設置,以符合零售業實際需求。
參考文獻
(1) 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模
式研究案,2011。
(2) 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營運及安全管理
事務與權責分工研究案,2007。
(3) 日本法令,液化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取
引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液化石油ガスの保
安の確保及び取引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施行
▲ 日本採氣積計價制度,設置計量表計算實際使用氣 規則。
量。
(4) 香港瓶裝石油氣分銷商工作守則。
七、 檢討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相關法令, (5) 韓國法令,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
輔導零售業合法儲存液化石油氣:
업법,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업법
現行儲存場所囿於地目限制,導致零售業
시행규칙,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
與儲存場所距離過遠,致儲存場所喪失其設置
업법 시행령。
之功能及目的,衍生出都市住宅區或商業區內
分銷商於民宅、倉庫等處所非法儲存,造成相
關單位(都計、消防)之查緝困難,查日本建
築基準法、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及其告示規定,
液化石油氣之容器儲存室得設置於住宅區內,
其儲存量之限制為3.5噸。
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公共危險物品、
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儲存。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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