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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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準備進入疑似精神異常嫌犯 James Holmes 的家裡,解除藏在家中的炸彈
                               機裝置。(取材自Don EmmertAFPGettyImages, from bigpicture)


               稱在桃園市某療養院○病房,經醫師診斷需請                              直到中午活動結束仍不肯離去。

               救護車送醫。筆者隨即詢問其聯絡電話,及是                                  消防、警察及衛生單位均接獲報案稱「有
               否有打119請求協助?C小姐答稱正使用院內公                            人要跳樓」,三方派員趕到現場,花了半小時

               用電話,院方怕病患誤撥,故設定院內公用電                              勸離不成,決定送該名女學生就醫,但她不斷

               話不能直接撥119。                                        反抗,最後被強制帶走,送到臺東榮民醫院勝

                   筆 者 告 知 C 小 姐 將 代 為 聯 繫 處 理 後 ,               利院區隔離。
               去電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本案處理方式及過程遭致輿論質疑及批評

               (119),請執勤人員查證了解並告知處理情                             之處,包括事後引起該校師生一片譁然,有人

               形。數分鐘後,桃園縣119人員回報處理情                              表示「她就坐在1公尺高的表演臺樓梯,跳什
               形:經向該療養院護理人員查證,該院○病房                              麼樓啊?」也有人認為「只是坐著抗議就被綁

               確實有位精神異常病患C小姐,之前即有撥打                              走,執法似乎太超過!直接被帶去精神病院隔

               電話給一些公務機關的紀錄,患者目前在該院                              離,正常人不瘋也要瘋。」
               療養中,並無急需送醫之狀況。筆者在確認求                                  由於當事人沒有病史,且事發時並沒有傷

               助對象本身係在療養院所照護之下,且無傷害                              害他人或自殘的行為,卻被「五花大綁」押走

               他人或自殘之虞,處理即告一段落。                                  送進精神病院,警、消人員被認為執法過當。

               (二)案例二:                                           當受到質疑誰下令將邱女強制就醫,警方、消

                   100年11月某日,臺東某專科學校1名邱姓                         防及衛生單位各有說法:
               女學生在校慶活動上,向師生們聲稱遭教職員                                  衛生所護士表示,僅前往安撫當事人情

               性騷擾,坐在體育館表演臺抗議且罵個不停,                              緒,並評估情況,當時邱女狀況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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