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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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就醫。                                        家屬及衛生單位人員為理由,推託拒絕

                                                                    緊急送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
             (四) 警察機關處理護送(疑似)精神
                     病患案件作業流程(摘錄):                                  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
             1. 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案件受理階段:                                 全。

             (1) 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                             (3) 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填

                   案或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                                具「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
                   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                                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

                   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                                 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

                   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同送醫,若無家屬可免,惟應設法通知
             (2) 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                                  聯繫家屬或親友到場。

                   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                           (4) 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

                   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                                 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
                   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

             2.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院治療,等待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

             (1) 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                                  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A. 警察機關: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                            五、結語:

                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                                我們的社會由於人口不斷成長,人與人
                害之虞者,予以約束。另擔任送醫過程戒護                            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許多人面臨生活上各種

                工作。                                            競爭及壓力,而成為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異常

             B. 消防單位: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                            者,存在於社會各個角落。可以預見,與精神
                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病患有關的救護(或因而衍生的救災)案件仍

             C. 衛生單位: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                            將層出不窮。119執勤人員務先熟悉、了解是

                是否為新增個案或已列管為追蹤關懷個案,                            類案件相關法令規定,並建立受理、處置標準
                並協助身體評估。                                       作業流程,以供遵循應用。

             (2) 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                                 再則,119人員在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之

                   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                         外,平時對國內外發生與精神病患(或異常

                   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不以家                           者)有關之救災、救護案例宜加以留意。「前
                   屬(監護人)及衛生單位人員到(在)                           事不忘,後事之師」,多累積這方面的實務經

                   場陪同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                           驗,對於是類案件之受理與處置定有助益。

                   狀判斷,是否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
                   鄰近適當的醫療機構就醫,切勿以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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