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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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而評選結果並非全部資料都能讓廠商閱
覽、抄寫,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略
以「…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
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
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惟應注意委員評分表應
彌封處理,且個別委員評分表不在投標廠商得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範圍。
六、履約管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略
以「…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
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
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係指履約進度落
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 ▲送驗照片反面
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
機關若認為貨品有急迫使用需求,應於上
開期限到期時催告,若未辦理催告,而在逾期
數月後要依上開條文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時,其正當性容易遭受質疑。
七、交貨驗收:
(一)交貨後完成驗收前的保管責任:
本案義消協勤使用服裝交貨驗收並經清點
數量後,尚需送第三公證單位檢驗,檢驗期間
約3星期,因交貨貨品箱數近200箱,故於交貨
逐箱清點數量無誤後貼上封條,交廠商保管。
若契約未規定廠商要在交貨時將物品送至
機關確認數量後再自行擇定適當地點儲存,而
在交貨當天請廠商送貨到機關指定地點,再請
▲送驗照片正面
廠商載回保管,造成廠商預算外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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