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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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而評選結果並非全部資料都能讓廠商閱

               覽、抄寫,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略

               以「…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
               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

               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惟應注意委員評分表應
               彌封處理,且個別委員評分表不在投標廠商得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範圍。



               六、履約管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略

               以「…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
               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

               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係指履約進度落

               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                                             ▲送驗照片反面

               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
                   機關若認為貨品有急迫使用需求,應於上

               開期限到期時催告,若未辦理催告,而在逾期

               數月後要依上開條文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時,其正當性容易遭受質疑。



               七、交貨驗收:


               (一)交貨後完成驗收前的保管責任:
                   本案義消協勤使用服裝交貨驗收並經清點

               數量後,尚需送第三公證單位檢驗,檢驗期間

               約3星期,因交貨貨品箱數近200箱,故於交貨

               逐箱清點數量無誤後貼上封條,交廠商保管。
                   若契約未規定廠商要在交貨時將物品送至

               機關確認數量後再自行擇定適當地點儲存,而

               在交貨當天請廠商送貨到機關指定地點,再請
                                                                                ▲送驗照片正面
               廠商載回保管,造成廠商預算外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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