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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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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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                                  參照該會提供會議紀錄範本,以消除評選委員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非由委員承擔多數                           的疑慮。

             責任,委員僅是本於專業評選,若評選結果有
                                                               (五)額外提供與採購無關項目之處理:
             明顯差異,工作小組須提醒召集人提交評選委
                                                                   最有利標評選時若有簡報評分項目,常會
             員會決議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茲列
                                                               發生廠商在簡報時額外提供服務建議書未敘明
             舉可能態樣如下:
                                                               之優惠,或偶爾也發出現評選委員會額外要求
             1.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
                                                               廠商將部分項目更換為其他品牌或提供更高等
               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
                                                               級項目。
               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但有個別委員評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9條規定,
               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
                                                               「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
                                                               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定其分數低於69分。
                                                               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
             2.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
                                                               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
               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
                                                               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評選項目(配分25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
                                                               考量。」辦理評選作業前宜向委員及廠商告知
               員評定其分數為2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
                                                               上開規定,避免廠商及委員違反上述須知,以
               定其分數為9分。
                                                               避免後續爭議。
             3.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
                                                               (六)服務建議書退還:
               初審意見有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
                                                                   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11條,
               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
                                                               「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
               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四)會議紀錄中有無浪費公帑由誰判定:                               密,並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廠商之投

                  依異質性最有利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
             最有利標應確信無浪費公帑情形,但究竟是委
                                                               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
             員要注意還是業務單位要注意卻沒有律定,從
                                                                   辦理評選案時為避免爭議,最好在評選會
             公程會網站的會議紀錄的範本,將確定擬決標
                                                               議前再跟委員宣布評選資料要回收,於回收後
             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加在會議紀錄
                                                               保留歸檔分數,其餘全數交還廠商,並製作領
             上,故這部分應該是由委員的判定為是。
                                                               據讓投標廠商簽名,並確認領取數量以避免後
                  在製作評選會議紀錄常會有委員主張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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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分不是委員該負責的,可以婉轉跟委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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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這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規定且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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