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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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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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規定,「…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 額度內提供最好的貨品,避免因廠商間削價競
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 爭,致生後續驗收時履約爭議。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
三、最有利標前置作業程序:
(二)審查後訂定較嚴之規格:
執行政府採購法第26條應注意之事項第6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
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 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
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 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
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 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但屬適
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 用最有利標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審查後再行辦理: 至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
1. 自行審查: 即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
准。 評選辦法第2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
2. 開會審查: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 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
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
3. 委託審查: 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 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 本次為辦理義消協勤防水透氣服裝採購,
家學者與會。 依規定針對其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
若要採審查後訂定較嚴之規格,宜找該 或商業條款等製作差異分析表,分析各種不宜
方面較具權威專家,所做成的規格建議較具分 採最低價格標,報縣府核准後再行辦理。
量。此外,常有承辦人誤認為,只要有3家以 其實製作差異分析表並無固定應分析項
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此 目,只要業務單位能清楚的說明其異質性及不
項誤解為標準的採購錯誤態樣,機關訂定規格 宜用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上級機關多數均
應針對功能需求,並藉由調查了解合於規格之 會核准,其目的是在讓承辦單位自行檢視是否
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但 宜使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若業務單位都無法
並非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 說提出合理說明,那又如何說服上級機關准予
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辦理呢?
本次採購考量為在有限經費內購得品質最
四、評選委員擇定:
佳貨品,故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規格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略以
僅將布料材質、透氣阻力、防撥水性、檢驗方
式、防水貼條等訂定基本規格,讓廠商在預算 「本委員會置委員5至17人,外聘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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