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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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必須注意,潛在證物包括縱火器具(延遲
裝置)、一般縱火材料(例如火柴盒—如圖
5)、促燃劑、偷竊工具、工具箱、武器、文
件、鞋印、輪印、藥罐(如圖6)等等。
其他物品亦可能為犯罪證物,且對於火災
發生的原因判別具有重大義意,因此,非必要
的情況下應避免碰觸、移動、轉動類似器具,
包括建築物瓦斯器具(如圖7)內設備、燒毀
▲ 圖4:利用交通錐暫時取代證物號碼牌(必須告知現
場指揮官)。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之插頭與插座(如圖8)、電氣設備(如圖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 9)、瓦斯設備(如圖10)、電源控制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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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地板(如圖12)、窗戶、牆面留下的
燃燒型態、天花板以及家具等等。
美國火場證物“保全之鍊”
Fire evidences“chain of custody”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國,縱使火勢熄滅後,消防人員應持
續不斷地保持火場之警戒,直到調查人員至現
場接手為止,假設火災調查人員無法在夜間或
▲ 圖 5 : 火 場 附 近 發 現 的 火 柴 資 料 來 源 : F i r e
Engineering,Incident Commander’s Guide To 無光線的建築物中進行調查,必要的情況下救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2006)73-78 災人員可能必須留下陪同調查人員;僅將火場
以封鎖線圍起是不足夠的,消防或警察人員必
須留有人員在現場看守,火場指揮官不可在火
災調查人員尚未接手之情況下任意離開現場。
消防救災人員完全離開火場後,應不可再
次隨意返回火場內,對於民眾而言,住家或商
場用途之場所,都有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問題,
消防人員之所以能夠進入他人住家或商家內進
行救災,係依法律授權消防人員搶災災害之義
▲ 圖 圖 6 : 火 場 附 近 藥 物 的 罐 子 可 能 與 毒 品 犯 罪
有關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務,故於火災發生期間可使用強制力進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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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 住所或商家,當火災事故結束後,消防救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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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則失去進入火場之權力,除非消防人員經屋
主同意、徵詢火災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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