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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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必須注意,潛在證物包括縱火器具(延遲

                                                                 裝置)、一般縱火材料(例如火柴盒—如圖

                                                                 5)、促燃劑、偷竊工具、工具箱、武器、文
                                                                 件、鞋印、輪印、藥罐(如圖6)等等。

                                                                     其他物品亦可能為犯罪證物,且對於火災

                                                                 發生的原因判別具有重大義意,因此,非必要
                                                                 的情況下應避免碰觸、移動、轉動類似器具,

                                                                 包括建築物瓦斯器具(如圖7)內設備、燒毀
               ▲ 圖4:利用交通錐暫時取代證物號碼牌(必須告知現
                 場指揮官)。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之插頭與插座(如圖8)、電氣設備(如圖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    9)、瓦斯設備(如圖10)、電源控制盤(如
                 (2006)73-78
                                                                 圖11)、地板(如圖12)、窗戶、牆面留下的

                                                                 燃燒型態、天花板以及家具等等。

                                                                 美國火場證物“保全之鍊”

                                                                 Fire evidences“chain of custody”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國,縱使火勢熄滅後,消防人員應持

                                                                 續不斷地保持火場之警戒,直到調查人員至現
                                                                 場接手為止,假設火災調查人員無法在夜間或
               ▲ 圖 5 : 火 場 附 近 發 現 的 火 柴 資 料 來 源 : F i r e
                 Engineering,Incident Commander’s Guide To       無光線的建築物中進行調查,必要的情況下救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2006)73-78                  災人員可能必須留下陪同調查人員;僅將火場
                                                                 以封鎖線圍起是不足夠的,消防或警察人員必

                                                                 須留有人員在現場看守,火場指揮官不可在火

                                                                 災調查人員尚未接手之情況下任意離開現場。
                                                                     消防救災人員完全離開火場後,應不可再

                                                                 次隨意返回火場內,對於民眾而言,住家或商

                                                                 場用途之場所,都有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問題,
                                                                 消防人員之所以能夠進入他人住家或商家內進

                                                                 行救災,係依法律授權消防人員搶災災害之義
               ▲ 圖 圖 6 : 火 場 附 近 藥 物 的 罐 子 可 能 與 毒 品 犯 罪
                 有關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務,故於火災發生期間可使用強制力進入他人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    住所或商家,當火災事故結束後,消防救災人
                 (2006)73-78
                                                                 員則失去進入火場之權力,除非消防人員經屋

                                                                 主同意、徵詢火災調查人員或檢察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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