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P. 39
工作研討
Forum
火災調查人員及災害事故指揮官可以告知 一、運用適當滅火戰術:
利害關係人,火場相關證物可留置於火場中, 消防人員執行滅火搶救作業,大多以水
利害關係人包括屋主、承租人、製造商、銷售 做為主要之滅火藥劑,起源於水具有良好之吸
業務員、建商、修繕人員、保險公司以及被保 熱能力、經濟便宜、取得方便等因素,然而,
險人。 於火場使用水進行滅火或火勢控制,最有效之
指揮官於火災現場必須進行許多決策,如 方法必須使水接觸到可燃物表面進行降溫,故
能將火場及證物保存納入考量,則可協助消防 大多數消防救災人員使用高壓直線水柱灌救火
局及利害關係人進行有效之火災原因調查。 場,或直接射向起火處所,藉此達到較高之滅
火效能,但卻造成火場證物之部分破壞。
結論與建議 對於滅火搶救作業而言,消防人員可利用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透過選擇水霧(例如:使用渦輪瞄子)、水柱
不論火場指揮官、災害現場指揮官、分 (例如:使用直線瞄子)、直接射水(對起火
區指揮官、消防救災人員、義消以及民間救難 物直接射水)、間接射水(水柱噴向起火物正
團體等,依據相關法令可至火場或災害現場執 上方天花板後使水滴落至可燃物表面)、高低
壓(控制出水壓力)、瞄子管徑(1½"或2½"
行救災、救護、復原重建之機關、團體、組織
等,對於災害事故現場都應具備有保全火場相 英吋)等方式,降低滅火搶救作業改變火場證
關證物之觀念,尤其火災現場常伴隨火、煙以 物之情況。
及爆炸等破壞證物之物理及化學形態,加上救 假設消防人員抵達火場後,發現建築物的
災人員必須進入火場進行搜索、滅火、通風排 室內已全面燃燒達到全盛期,第一時間應選擇
煙等作業,而火災調查鑑識人員趕赴火災現場 使用 2½"瞄子、高壓直線水柱,進行火勢控制
之時間大多較救災人員為晚等因素,導致火場 及防止延燒,俟火勢獲得控制後,利用分歧開
證物不易保存。 關將2½"瞄子轉為1½"瞄子,降低出水壓力,
但救災人員如能遵守「執行救援上必要的 1½"瞄子對於消防人員而言,不僅1位消防員
破壞,避免不必要的損毀」(Overhaul what is 即能進行滅火作業,亦方便使用於殘火處理及
needed, but avoid unnecessary destruction.) 通風排煙作業,所以對於資深消防滅火人員而
此項原則,並理解物理、化學證物之相關位 言,1½"水線加上渦輪瞄子之方便性應不言而
置、方向、型態,對於火災調查鑑識人員判別 喻。
起火處所或起爆點具有關鍵之影響,必須審慎 但假設發現火勢經由1½"瞄子射水3至5分
考量及處理,以下將針對消防救災人員於火場 鐘後,發現火勢未能夠獲得控制或火勢仍逐漸
執行各項救災任務時,可有效降低火場證物破 擴大者,代表在射水過程當中水尚未穿越煙層
壞之方法。 及火羽流前即被蒸發殆盡,射水作業並未實際
將水覆蓋至可燃物表面,此時則應盡速替換為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