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P. 38
才能再次進入屋內。
當 物 理 證 物 顯 示 火 災 與 犯 罪 有 關 者 ,
火災調查人員或警察必須遵守「保全之鍊」
(Chain of Custody)之規範,藉以證明該證
物非經變造或更改,此舉將記錄下證物由何處
及何人發現,以及哪些人經手過此項證物,縱
使是民事案件之證物也非常重要;假設某消防
或救災人員被要求保全某項證物,則必須將證
物保持在安全之情況或處所,並以文書記錄下 ▲ 圖13:建築物內可使用封鎖線限制人員進入或封鎖
特定區域。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列事項:1、何時接到及送出此證物。2、該證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
物經由何人轉交以及轉送至何人。 (2006)73-78
美國避免利害關係人主張證物毀損之方法
Avoiding interested parties advocate
fire evidences damaged In the united
States
證物毀損起因於負責保管證物者,對證
物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更改、遺失以及毀損,調
查結果發現,證物毀損的情況發生在該證物被
核准使用於法院或某些須負擔法律責任的極端
▲ 圖14:重要設備證物以特殊封鎖線封鎖,藉以警
案件中,例如,在未通知製造商或銷售人員的 告住戶不可碰觸。資料來源:Fire Engineering,
Incident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情況下取走器具的某部分零件、毀壞插頭與插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John A.
Bohn,159(8)(2006)73-78
座的連結(可能為起火原因)、故意丟棄某些
證物而不通知利害關係人,例如製造商、所有
人、保險公司。
消防救災人員可採取某些步驟保全火場及
證物,避免利害關係人主張消防隊毀損證物,
諮詢法律顧問有關協助保全證物的政策及指導
原則,假設證物與犯罪無關,應儘量避免持有
證物(持有即負保全責任),並且告知屋主或
住戶不可隨意進入封鎖線內,火災現場可使用 ▲ 圖 1 5 : 大 型 或 特 殊 證 物 標 籤 可 警 告 人 員 及 所
有權人勿碰觸或移動該證物。資料來源:Fire
封鎖線(如圖13)、特殊標籤進行標記(如圖 Engineering, Incident Commander’s Guide To
Preserving Evidence By George A. Codding and
14、15)。 John A. Bohn,159(8)(2006)73-78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