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105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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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消防白皮書







                    延展合格證書之事由。

                 (八)增訂檢修機構辦理停業、復業、歇業之處理規定。

                 (九)增訂廢止檢修機構合格證書之情形。

                 四、修正「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因民眾消防安全意識提升,查詢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

                 與檢修業務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消防專技人員)之需求

                 日益增加,為提供民眾查詢執業消防專技人員正確資訊之公開管道,及主


                 管機關有效監督消防專技人員執業事宜,內政部於104年10月6日以台內消

                 字第1040820981號令修正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修正要點如

                 下:

                 (一)增訂執業通訊資料表格式,並規定消防專技人員於執行業務,應填

                    具該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

                 (二)各級消防機關為監督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業務,得辦理業務檢查或令

                    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並增訂消防專技人員違


                    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間接強制方法

                    執行。

                 (三)增訂消防專技人員之獎勵事由。

                 五、修正「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

                   為強化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及安全管理,內政部於104年10月26

                 日以內授消字第1040823580號令修正發布「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

                 須知」第壹點、第參點規定,自105年1月1日生效,茲將修正重點摘陳如

                 下:

                 (一)明定發電機組尺寸圖及照片要求事項及登載本署網頁之作法,以利


                    消防查驗作業及使用者辨識之用。

                 (二)明定自106年1月1日起取得審核認可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時,應逐

                    台檢附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或載有TAF認證標誌廠內測試合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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