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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計及配管、配線、鑽孔、固定與施作間、完成後測試等工作,為闡

                       明本法立法意旨,及符合國內各技師、技術從業人員分工之現況,

                       爰將現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

                       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工作項目及內涵提升至本細則第5條之1

                    ccc規定。

                    (二)調整防火管理人訓練頻度,減低民眾負擔:


                       考量防火管理制度施行迄今已近20年,且消防機關每半年協助指導

                       場所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消防演練,考量減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

                       擔,參考日本防火管理人訓練制度,將複訓年限延長為3年,並於

                       維持訓練效果之原則下,整併部分課程內容,使課程精簡,將初訓

                       時數縮減為12小時,並明定複訓時數為6小時,修正本細則第14

                    ccc條。

                    三、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因應資訊電子化作業、調整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及強化檢修專業機構

                    管理等作為,使管理機制能發揮功能,提升其檢修品質及落實專業檢修之

                    精神,內政部於104年8月18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表。

                    (二)提高責任保險金額額度,並增列申請合格證書應檢附業務執行規範

                       、檢修作業手冊。

                    (三)明訂申請核發、延展合格證書之書面審查及勘查程序。

                    (四)修正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


                    (五)增訂檢修報告得以電子檔保存。

                    (六)修正年度開始前及終結後應報備查書表內容。

                    (七)延長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及規定展延合格證書應備文件,並修正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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