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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











        一      護送就醫的要件


           許多人擔心護送病人就醫可能侵犯自由權而面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
   第十一章
       臨法律問題。依精神衛生法,警察或消防機關發現                         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
       疑似精神疾病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時,應通知                         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的條件。
   行為急症
       衛生局查明並協助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此法律規                             傷害他人或自己的風險評估,最直觀的就是意
       範既保障病人權益又提供第一線人員執行依據,減                         念和行為;但是除此之外,也要考慮到是否有人擔

       少法律疑慮與訴訟風險(圖 11-1)。                            心病人會傷害自己,以及病人是否有妄想幻覺,或
           病人不需要在現場第一時間有明確的精神病診                       是因為意識混亂下的行為無法預測而有危險。如果

       斷,只要言行舉止表現明顯有異於正常人,且為他                         病人有縱火或破壞的行為,也需列入危險考慮。
       人帶來困擾,多半就符合精神衛生法第 3 條所述







                                    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有傷害自己
                                          或                  且
                                                                 或傷害他人之虞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
                            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之人





                                         1. 通知主管機關 ( 轄區衛生局 )
                                         2. 可通知警察機關




                                             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院



                                      圖 11-1 護送就醫的法定條件與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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