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教科書(電子書)
P. 330
02 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
一 護送就醫的要件
許多人擔心護送病人就醫可能侵犯自由權而面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
第十一章
臨法律問題。依精神衛生法,警察或消防機關發現 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
疑似精神疾病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時,應通知 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的條件。
行為急症
衛生局查明並協助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此法律規 傷害他人或自己的風險評估,最直觀的就是意
範既保障病人權益又提供第一線人員執行依據,減 念和行為;但是除此之外,也要考慮到是否有人擔
少法律疑慮與訴訟風險(圖 11-1)。 心病人會傷害自己,以及病人是否有妄想幻覺,或
病人不需要在現場第一時間有明確的精神病診 是因為意識混亂下的行為無法預測而有危險。如果
斷,只要言行舉止表現明顯有異於正常人,且為他 病人有縱火或破壞的行為,也需列入危險考慮。
人帶來困擾,多半就符合精神衛生法第 3 條所述
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有傷害自己
或 且
或傷害他人之虞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
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之人
1. 通知主管機關 ( 轄區衛生局 )
2. 可通知警察機關
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院
圖 11-1 護送就醫的法定條件與操作流程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