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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院前病情通報與救護紀錄表填寫










        一      院前病情通報技巧


                                                                                                      第
           緊急救護現場主要通訊設備為無線電,運用其                         (3) 病人目前的異常生命徵象。                              六
                                                                                                      章
       立即、迅速之優點,可將現場狀況及病人處置回報                           (4) 送達目的醫院及預估到達醫院時間。
                                                                                                     03
       救指中心,然若於轉送途中病人病情變化危急時,                             科技日新月異,無線電已從類比技術提升為數
                                                                                                      院前病情通報與救護紀錄表填寫
       應即時回報並通知醫院準備。無線電使用時應掌握                         位技術,其最大特點在於抗干擾的能力極強,具有

       的原則如下:                                         清晰的通話品質以及更多可利用的頻道,並具有通
       1. 通話原則:                                       話保密、中文簡訊、GPS、防水、省電等功能,且
         內容簡潔扼要,說話語調分明,發話速度讓接                         可以輕鬆因應各式不同的使用環境,也可以進行後

         報的值勤人員得以記錄。                                  續資訊應用的擴展功能,追求更好的通訊品質,才

       2. 救護技術員無線電通報內容:                               能確保有效率的溝通聯繫,進而提升產能或是提高
         (1) 救護車代號、病人之性別、大約年齡、主訴                      任務成效。
            與主要問題。

         (2) 對病人已做之主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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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救護紀錄表填寫原則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救護技術                     體狀況、救護技術員主客觀評估與救護處置,便利

       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急救醫院                          後續接手醫療、事後統計與品管、追蹤防疫安全、
       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可見                         提供教育訓練改進用,以及訴訟事件發生法院參

       救護紀錄表是每趟救護勤務均必須完成的文件,其                         考之重要文件等功能。填寫原則以一病人一表且
       填寫必須確實,且須經醫院醫護人員簽章確認。而                         應依項別完全填具,但遇有大量傷病患、現場未發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更明白指出,救護紀錄表                       現病人、拒絕送醫或勤務為待命性質、中途取消、
       應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                         由他分隊接替(續)造成勤務終(停)止等情形得

       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                         不完全填具。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案號依西元
       併病歷保存。                                         年、月、日、時、分、秒加流水號方式填寫,如:

           紀錄表具有記錄事故現場之病人人身識別及身                       20190101235959001, 依內政部民國 110 年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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