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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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緊急救護相關的法律觀與應有的作為


               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圖 2-4-3),車身後部應

               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同
               條第 2 項也對救護車的警示燈及警鳴器明定使用規範,條文中明確指出救護車非因情

               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圖 2-4-3  救護車側面圖


                  罰則

                   違反救護車使用範圍相關規定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1 條規定,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緩。
                    救護車外觀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或未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者,救護車設置之
                     機關(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6 條規定,處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罰緩。
                    違反紅色閃光燈及警鳴器使用規範者,救護車設置之機關(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2 條規
                     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第五節  結論


                    成為一位合格的救護技術員,除了完成法定模組課程(表 2-5-1)並通過相關測驗

               取得證照外,更需具備基礎法律知識素養及正確積極的態度,面對每一次的勤務及每
               一個生命都不容輕忽。若執勤不當造成傷病患致死或其他傷害,不但受緊急醫療救護

               法之罰則條文內容處罰外,還需依刑法或民法等相關法律論處,因此應在平時維持自

               身救護技能,熟稔各項緊急救護技術操作,並養成主動、積極、謹慎之傷病救護觀
               念,讓所學實際應用於各種救護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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