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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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緊急救護相關的法律觀與應有的作為




                     元以下罰緩。
                    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
                     他人之秘密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緩。
                    救護人員未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或未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緩。


               五、救護運輸工具


                    救護車為臺灣目前最主要載送緊急傷病患之交通工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5 條
               規定,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從車體外觀上很難直接去區分,主要是

               從其配置之裝備標準作為區分(圖 2-4-1),消防單位之救護車外觀除了直接辨識救護

               車上之無線電代號外,也可由後門上之救護車核可字號看出,例如一般救護車為 91、
               92、93或94等,加護救護車為95或96等,後車門上之救護車核可字號若多個「加」

               字則為加護救護車(圖 2-4-2)。

















                            圖 2-4-1  一般救護車及器材                       圖 2-4-2  加護救護車後門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

               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

               級以上救護技術員。救護車使用之範圍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如
               下:

               (一) 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 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 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 支援防疫措施。

               (五) 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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