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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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緊急救護相關的法律觀與應有的作為


               第三節  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目的及沿革

               一、立法目的: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 條,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

                    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

               二、立法沿革:自民國 84 年制定公布以來歷經 5 次修正。

                  (一) 民國 84 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第一次頒布全文共 55 條,為國內緊急醫療救

                         護母法,開啟緊急醫療救護里程碑。
                  (二)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第 1 次修正緣由:

                      1.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

                         市政府。

                      2. 明訂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得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
                      3. 為有效管理民間救護車,以利傷病患運送與管理,並解決其違法靠行問題,

                         開放民間救護車機構之設立。

                  (三)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第 2 次修正緣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條文內撤

                         銷字樣修正為廢止。
                  (四) 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第 3 次修正緣由:


                      1. 配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2. 規劃於偏遠地區設置救護直升機之停機坪。

                  (五) 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第 4 次修正緣由:

                      1. 將消防機關緊急救護任務執行範圍更明確化,並督促消防救護  工作專責化。

                      2. 加強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整合機制。

                      3. 將建立醫療指導制度納入法條。
                      4. 配合醫療法第 70 條有關醫療機構之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之規定修訂救護紀錄

                         表保存年限。

                  (六) 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第 5 次修正緣由:

                      1. 增列野外地區之緊急救護。

                      2. 新增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3. 新增急救免責規定。
                      4. 救護車增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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