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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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的重點;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了達到自身與傷病患的安全,救護技術
員必須確實掌握救護車輛的保養、器材的維護及安全駕駛的原則。
(二)空中救護運送
國內空中救護運送的資源,來自於空中勤務總隊、空軍以及民間航空公司等單
位,並由衛生福利部進行資源的整合,多半擔任離島與偏遠地區重症傷病患的
院際轉診,也區分為初級及二級運送;臺灣緊急傷病現場的空中救護初級運
送,多僅運用在特殊事故,例如大量傷病患、特殊搜救需求或是災難事件等。
(三)海上救護運送
海上救護運送需仰賴船艦與直升機的海空配合作業,依據「海岸巡防法」第三
條第七款規定,海巡署擔負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等事項(108 年
6 月 21 日修正);海上救援不僅需要依據獲得的資訊條件,尋找救難目標,更
須克服惡劣海象,以完成撈救或接駁動作。海上運送的過程中,應先對傷病患
施行初步救護處置,以保持延續傷病患的生命健康。
二、後送方式
(一)分流(Diversion)
如果 A 醫院已經超乎負荷,沒有能力再接收傷病患,這時應該將傷病患後送到
B 醫院,避開無法再負荷的醫院,以舒緩負擔的狀況稱為分流。為了緩和醫院端
滿床的壓力並減少救護車在醫院遭扣床的窘境,臺北市於 97 年 6 月實施「到院
前病患分流計畫」,八家通報滿床的醫學中心各規劃一家合作醫院(後期只需
送往所規劃的聯合醫院),一旦急診病患指定的醫學中心滿床,隨即協調轉至
合作醫院,另於分流過程中附上 24 小時手機專線,提供給病患或家屬事後諮
詢;但此分流作法,應以救護技術員判定現場傷病患為非危急個案時為原則,
遇有危急傷病患時不予以分流,應立即送往對該病情有能力處置之醫院。
(二)繞道(Bypass)
當附近醫院都是中小型醫院,有能力處理重症或特殊傷病患的醫院較為偏遠,
若繞過週遭的中小型醫院,將重症或特殊傷病患直接送往具有處理能力的醫院
之狀況稱為繞道。繞道通常意味著必須耗費較長的運送時間,若傷病患傷勢或
病情很嚴重,可能無法撐過長遠的運送路途,建議先在就近醫院作必要處置,
暫時穩定傷勢或病情後,再前往適當的醫療院所,如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腦
血管疾病或重大創傷都須考量後送醫院是否有相關的醫療處置能力,毒蛇咬傷
患者建議送往可使用抗蛇毒血清之醫院,一氧化碳中毒且生命徵象穩定者可考
慮送往具高壓氧艙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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