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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二、急救責任醫院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
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
稱,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衛生署(現稱衛生福利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於民國 98 年
7 月 13 日制定發布「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其第 2 條明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
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急救
責任醫院;至 109 年目前共有重度級 46 家、中度級 75 家,一般級醫院 84 家,完成
建置全國 14 個轉診網絡,守護民眾生命。
三、急診檢傷制度
從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Taiwan Triageand
Acuity Scale,TTAS),10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後於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107 年修
正後公告,5 月 1 日施行),係用呼吸、血行動力學變化、意識、體溫、疼痛程度、高
危險性受傷機轉等 6 種 調節變數,並區分成人和兒童,分為復甦急救
(resuscitation)、危急(emergent)、緊急(urgent)、次緊急(less urgent)、
非緊急(not urgent)等 5 個等級(表 13-2-1)。
表 13-2-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等級
分類級數 病情輕重 定義 可能等候時間
第一級 復甦急救 病況危急,生命或肢體需立即處置。 立刻急救
潛在性危及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
第二級 危急 10 分鐘
快速控制與處置。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需要急診處置,病人可
第三級 緊急 30 分鐘
能伴隨明顯不適的症狀,影響日常生活。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或某些疾
第四級 次緊急 病合併症相關,需在 1-2 小時做處置,以求 60 分鐘
恢復,避免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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