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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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第 13 章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第一節  前言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明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36 條規定醫院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立即檢
               視,並依其醫療能力給予必要救治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

               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依
               此條所訂定的『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3 條定義無法提供適切治療係指下列

               情事之一:(1)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

               整之診療時;(2)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
               之處置時;第 6 條載明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

               院得協助其轉診:(1)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2)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
               親屬要求轉診。



               第二節  轉送、轉診或轉院之常用名詞


               一、後送醫院


                    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 2 條,「指定後送醫院」簡稱後送醫院,係指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緊急醫療需要,劃分責任區,並考量醫療機構緊急醫療處置能

               力、設備及專長,依後送順序指定接受轉入特定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當劃分遇有跨轄
               區情事,由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調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指

               定。第 4 條載明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絶接受其轉診;

               病人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人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
               險,並記載於病歷;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

               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依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述所定

               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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