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級救護手冊
P. 27
(二) 血糖監測。
(三) 灌洗眼睛。
(四) 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 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 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 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 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罰 未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則 第 45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二、 救護技術員之養成與訓練
各級救護技術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3、5、6 條規定之
受訓資格及訓練課程基準,完成訓練課 程 並合 格 取 得 效期三年之
證書;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
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展延證書效期(表 2-4-1)。未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
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發給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證書。
表 2-4-1 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一覽表
類別 受訓資格 訓練時數 繼續教育
相 當 初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初級 40 小時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4 小時以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中級 具 同 等 學 力 , 並 領 有 初 級 280 小時 72 小時以上
救護員合格證書
領 有 中 級 救 護 員 證 書 四 年 證書效期三年內,每年
1280 小時 達 24 小時以上,三年
高級 以 上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 累計達 96 小時以上
未經規定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或未完成繼續教育時數規定而
罰 證書失效者,未具救護技術員身分,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則 違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