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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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糖監測。
              (三) 灌洗眼睛。

              (四) 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 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 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 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 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罰 未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則 第 45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二、 救護技術員之養成與訓練


                   各級救護技術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3、5、6 條規定之
            受訓資格及訓練課程基準,完成訓練課                                          程  並合     格   取  得   效期三年之


            證書;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
            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展延證書效期(表 2-4-1)。未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
            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發給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證書。



            表 2-4-1  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一覽表

              類別                   受訓資格                       訓練時數                   繼續教育

                      相   當   初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初級                                               40  小時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4 小時以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中級  具       同  等   學  力  ,   並  領   有  初   級    280   小時  72 小時以上

                      救護員合格證書

                      領   有  中   級  救  護   員  證   書  四   年                  證書效期三年內,每年
                                                              1280 小時  達 24 小時以上,三年
              高級  以 上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                                          累計達 96 小時以上

                    未經規定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或未完成繼續教育時數規定而


              罰 證書失效者,未具救護技術員身分,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則 違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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