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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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6 月 22 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2 條規定訂定。

            十、  醫療法:民國 75 年 11 月 24 日制定,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最新

                  修正。




            第二節    名詞定義


                    依現行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中級救護技術員應該認識的常用

            名詞定義如下:

            一、  衛    生   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 條,在中央為行                                                     政   院

                  衛生署(現更名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二、  消防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 3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 條,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三、  緊急醫療救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包括下列事項:


              (一)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

                   處理。

              (二)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四、  緊急救護: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
                  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五、  緊急傷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指具有急性及

                  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

                  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六、  緊急傷病患(簡稱傷病患):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指

                  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依緊急救護辦法

                  第 3 條,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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