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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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6 月 22 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2 條規定訂定。
十、 醫療法:民國 75 年 11 月 24 日制定,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最新
修正。
第二節 名詞定義
依現行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中級救護技術員應該認識的常用
名詞定義如下:
一、 衛 生 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 條,在中央為行 政 院
衛生署(現更名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二、 消防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 3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 條,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三、 緊急醫療救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包括下列事項:
(一)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
處理。
(二)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四、 緊急救護: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
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五、 緊急傷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指具有急性及
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
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六、 緊急傷病患(簡稱傷病患):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指
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依緊急救護辦法
第 3 條,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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