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106年7月消防月刊全
P. 71

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  消防天地










             難士熟悉實際執行任務可能遭遇狀況,以求實際                                  運用司令中心(RCC)依據海上保安廳組織

             任務時能立即應對。                                          規則施行細則 1. 海難發生,人命、貨物、船舶
                 四、本部運用司令中心(RCC)                                需救濟,或其他天災發生事故時,提供相關援
                 日本海上保安廳各管區均有設置運用司令                             助。2. 警備救難業務使用之船舶、航空器運用
             中心作為搜救協調中心(RCC),進行案件受理                             調整相關事宜。3. 通信監聽和控制與實施相關事

             管制、任務指派、國際協調等工作,任務管制中                              宜。4. 執行事件、事故之初期應變。
             心(MCC)則由東京本廳擔任,統一接收各項遇                                 於 11 管區內撥打 118 均由本部運用司令中
             險信號,通知轄管本部,11 管區運用司令中心                             心(RCC)受理,若案件規模較小,地區保安部、

             (RCC)設於警備救難部救難課下(如圖 14),                           署層級可自行應對時,受理後將案件指派轄區分
             編制有所長 1 名、主任運用官 6 名、運用官 5 名                        署自行指揮應對。案件規模較大時,本部運用司
             及運用官付 4 名。                                         令中心(RCC)受理後擬定計畫進行第 1 時間派

                 2 名日勤擔當為正常上下班職員,分別負責                           遣,並儘速通報本部各級長官應變人員;若案件
             航空器及船艇的布署調整、派遣、運用計畫的製                              延長,後續則交由救難科擬定計畫。另外,若
             作,值班人員每次值班 1 天,計有 3 個班,每班                          案件規模超出本部應變能量,則協調海上保安廳

             編制有班長 1 名、班員 3 名,負責各項案的受理                          及他管運用司令部支援,海上保安廳僅提供搜救
             與事件發生時的初步對應。                                       機艦、人員支援,案件指揮權仍位於管區本部層










































                                                 █圖 14 本部運用司令中心 (RCC) 組織圖。




                                                                                    消防月刊 2017.9            69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