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106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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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 消防天地
海難相關機關,共同加強與鄰近國家的交流,以 業署設有「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
確保跨國合作搜救任務遂行。 制」規定,由漁業電臺依「傷病狀態評量表」詢問
二、海難主管及業務執行相關機關應整合 傷病患者狀況,轉請特約醫療院所醫師提供醫療建
日本海上保安廳工作職權包括海上治安確 議,並將建議通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關救援機
保、海難救助、海上環境汙染、災害對策法規訂 關評估派遣搜救資源,執行狀況順遂良好。
定、海洋資源調查、海上交通安全等工作,自前 惟本機制對象僅限於我國籍漁船船員,其餘
端災害預防的海難法規政策研擬,到海難案件 商、貨、客船或外籍漁船船員傷病後送並無法適
受理報案、406MHz 遇險訊號接收(任務管制中 用。建議我國商、貨、客船可比照日本以保險機
心)、海上緊急救難頻道守聽(海岸電臺),以 制辦理,外籍商、貨、客船及漁船船員則建議由
及後期指揮搜救的海空資源派遣,均屬海上保安 衛生福利部提供諮詢協助,或請海難主管機關交
廳一元化搜救指揮體系,可有效強化海難災害應 通部比照漁業署建立特約醫療院所提供諮詢機制。
變效能。 四、勤務制度
依據災害防救法,我國「海難」中央災害業 日本海上保安廳第 11 管區本部運用司令
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海難救護執行機關為行政 (RCC)每日值班人員為 4 人(另有 2 人正常上
院海岸巡防署;空中搜救資源分屬內政部空中勤 下班,負責擬定海空搜救計畫),勤務制度為 3
務總隊及國防部;海上環境汙染權責機關為行政 班制勤 1 休 2,值班當日有 7 小時休息時間,勤
院環境保護署;海洋資源調查分屬科技部及交通 務及業務分開,值班人員除勤務訓練外(休假訓
部;國搜中心則為跨部會搜救資源調度單位。 練另有加班費或補休),無需辦理業務或參與會
海難搜救相關體系橫跨眾多機關,但我國卻 議等其他公務。而我國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則採
未如同日本於「海上交通安全法」訂有海上交通 取 4 班制(原每班 24 小時勤 1 休 3,改為每班
專法(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仍由交通部修訂 12 小時,勤 2 休 2),勤務及業務同樣分開,值
中),僅依據交通部「海難業務計畫」及各機關 班人員不需辦理業務。
自行訂定的作業規定,執行海難預防及搜救相關 國搜中心目前採 3 班制,勤務方式為值班
業務,顯有改善精進空間,雖目前執行情形尚屬 (24 小時)、備班(8 小時)、休假,勤務及
順遂,建議未來仍應整合相關機關,朝更有效率 業務並未分離,人員於值班 24 小時後,常需接
的一元化搜救勤業務體系邁進。 續辦理業務、召開會議、參加訓練或執行其他公
三、建立海上傷病患空中後送醫療評估機制 務,無法獲得完整休息。另檢視每月平均工作時
日本因應海上船員傷病醫療需求,於 1889 數,日方第 11 管區每月平均工時約 240 小時(值
年 11 月 3 日成立半官方性質「財團法人日本水 班 10 班,每班 24 小時),我國海巡署約 180 小
難救濟會」,以保險方式由船東平時支付保險費 時(值班 15 班,每班 12 小時),國搜中心則約
用,遇有船員需醫療資源時,由船東視船員傷病 296 小時(值班 10 日、備班 7 日,值班 24 小時、
狀況,向該救濟會請求醫療機構派遣醫療人員搭 備班 8 小時),勤務時數明顯偏多,故建議國搜
乘航空器或船舶盡速趕往現場協助,相關費用均 中心未來可視人力及勤務狀況,適時調整勤務制
由保險支付,不需花費政府公帑。 度,以求勤務時數合理化,減低執勤人員負擔。
我國籍漁船船員傷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
消防月刊 2017.9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