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5年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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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表 1 第 1 階段建置成果表
                                       設備名稱
                                                    中繼臺         固定臺         車裝臺         手提臺          金額
             機關名稱                                                                                  (千元)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2           1           1          10         805
             臺東縣(卑南、東河鄉公所)                                 6          23          17          41      5,494.08
             南投縣(國姓、仁愛、信義鄉公所)                              6          53          11         195        9,360
             高雄市(那瑪夏、茂林、桃源區公所)                             1          21           6          92        3,549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                                    1          11           1          40        1,595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2          10           5          50        2,310
             總計                                           18         119          41         428     23,113.08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別指配有 6 組                          有限難以配置至所有相關人員,且易受地形地勢

             頻率專供偏鄉地區鄉(鎮)公所與轄下村(里)                              影響並需高額通信費用,無法廣泛使用。再者現
             救難及防救災通報系統建置使用。藉由無線電專                              行警察機關係使用 UHF(300MHz 至 3GHz 頻段)
             用通訊網路之建置,連通第 1 階段建置偏鄉地                             無線電系統、消防機關則使用 VHF(30MHz 至
             區鄉長、村長及偏遠部落鄰長等通訊,並連接鄉                              300MHz頻段)無線電系統,雙方尚無法直接通聯,

             (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以利災情查通報以及                              相關聯合救災、勘災、救援及治安通訊出現死角,
             救災支援或搶救通訊聯繫之應用,並於行動電話                              各需求鄉(鎮)基層村(里)長於災時未能保持
             或市話不通時,新增通訊聯繫方式。                                   通訊連通,並將轄內受災情形即時對外通報,導

                 (四)然而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普                            致供防救災決策及支援應用效率無法提升。
             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偏遠地區定義及範圍」所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建置計畫為建立地區
             示,全國共 82 處鄉(鎮、市、區)屬偏鄉地區,                           性防災行政無線電網以「連通需求鄉(鎮、市、
             第 1 階段建置僅涵蓋偏鄉地區之 13.4%。遂於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內派出所/消防分(小)

             101 年 7 月 5 日研商「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                        隊、衛生所等機關及轄內鄉(鎮、市、區)長、
             通訊系統第 2 階段建置計畫」(草案)會議決議,                           村(里)長等之通訊,逐步達成地區各層級救災

             以是否為通傳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                              單位之間通報之能力」為目的,具體目標如下:
             偏遠地區定義及範圍」示之偏鄉地區、是否於重                                  (一)提升需求地區村(里)長、鄉(鎮、
             大災害發生時,市話/行動電話或衛星電話等無                              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及轄內派出所/消防分
             法通訊形成通訊孤島、是否為高災害潛勢地區及                              (小)隊、衛生所等機關間之聯繫。

             對外道路易受災中斷等四大面向為標準,將非通                                  (二)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壅塞或中斷時,
             傳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偏遠地區定                              本系統可回報需求地區轄屬縣(市)或鄉(鎮、
             義及範圍」示之偏鄉地區納入建置需求區域,並                              市、區)應變中心災害情況。

             推動第 2 階段建置計畫。                                          (三)解決目前需求地區各鄉(鎮、市、區)
                                                                災害應變中心及村(里)間未設置緊急無線通訊工
             二、計畫目標
                                                                具問題,以加速災情蒐集及通報,提升搶救時效。
                 目前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與各轄屬鄉
                                                                三、計畫內容
             (鎮、市、區)多採用有線電話或衛星電話方式
             進行通聯,然有線電話系統多為點對點及固定位                                  (一)無線電系統設備架構

             置對固定位置之溝通;衛星電話單價高配發數量                                  本系統係由無線電中繼臺、無線電固定臺、


                                                                                    消防月刊 2016.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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