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5年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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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表 1 第 1 階段建置成果表
設備名稱
中繼臺 固定臺 車裝臺 手提臺 金額
機關名稱 (千元)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2 1 1 10 805
臺東縣(卑南、東河鄉公所) 6 23 17 41 5,494.08
南投縣(國姓、仁愛、信義鄉公所) 6 53 11 195 9,360
高雄市(那瑪夏、茂林、桃源區公所) 1 21 6 92 3,549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 1 11 1 40 1,595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2 10 5 50 2,310
總計 18 119 41 428 23,113.08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別指配有 6 組 有限難以配置至所有相關人員,且易受地形地勢
頻率專供偏鄉地區鄉(鎮)公所與轄下村(里) 影響並需高額通信費用,無法廣泛使用。再者現
救難及防救災通報系統建置使用。藉由無線電專 行警察機關係使用 UHF(300MHz 至 3GHz 頻段)
用通訊網路之建置,連通第 1 階段建置偏鄉地 無線電系統、消防機關則使用 VHF(30MHz 至
區鄉長、村長及偏遠部落鄰長等通訊,並連接鄉 300MHz頻段)無線電系統,雙方尚無法直接通聯,
(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以利災情查通報以及 相關聯合救災、勘災、救援及治安通訊出現死角,
救災支援或搶救通訊聯繫之應用,並於行動電話 各需求鄉(鎮)基層村(里)長於災時未能保持
或市話不通時,新增通訊聯繫方式。 通訊連通,並將轄內受災情形即時對外通報,導
(四)然而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普 致供防救災決策及支援應用效率無法提升。
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偏遠地區定義及範圍」所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建置計畫為建立地區
示,全國共 82 處鄉(鎮、市、區)屬偏鄉地區, 性防災行政無線電網以「連通需求鄉(鎮、市、
第 1 階段建置僅涵蓋偏鄉地區之 13.4%。遂於 區)災害應變中心、轄內派出所/消防分(小)
101 年 7 月 5 日研商「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 隊、衛生所等機關及轄內鄉(鎮、市、區)長、
通訊系統第 2 階段建置計畫」(草案)會議決議, 村(里)長等之通訊,逐步達成地區各層級救災
以是否為通傳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 單位之間通報之能力」為目的,具體目標如下:
偏遠地區定義及範圍」示之偏鄉地區、是否於重 (一)提升需求地區村(里)長、鄉(鎮、
大災害發生時,市話/行動電話或衛星電話等無 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及轄內派出所/消防分
法通訊形成通訊孤島、是否為高災害潛勢地區及 (小)隊、衛生所等機關間之聯繫。
對外道路易受災中斷等四大面向為標準,將非通 (二)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壅塞或中斷時,
傳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偏遠地區定 本系統可回報需求地區轄屬縣(市)或鄉(鎮、
義及範圍」示之偏鄉地區納入建置需求區域,並 市、區)應變中心災害情況。
推動第 2 階段建置計畫。 (三)解決目前需求地區各鄉(鎮、市、區)
災害應變中心及村(里)間未設置緊急無線通訊工
二、計畫目標
具問題,以加速災情蒐集及通報,提升搶救時效。
目前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與各轄屬鄉
三、計畫內容
(鎮、市、區)多採用有線電話或衛星電話方式
進行通聯,然有線電話系統多為點對點及固定位 (一)無線電系統設備架構
置對固定位置之溝通;衛星電話單價高配發數量 本系統係由無線電中繼臺、無線電固定臺、
消防月刊 2016.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