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3年消防月刊 10月號 (全)
P. 16
Fire Safety Monthly
3.是否依狹小巷弄道路(含騎樓)特
性,訂定因地制宜的策略(包含戰術
及戰技),對整體災害搶救工作有具
體幫助者。
七、 執行督導方式:
(一)第 1 階段自 102 年 4 月 9 日至 7 月
4 日,配合內政部 102 年度公共安
全督導抽查實施計畫抽查日期及地方
政府辦理),針對已劃設完成禁止臨
時停車線場處)所包含如有木構造建
築物之騎樓)進行抽查並評核;嗣後
第 2 階段將針對所列管狹小巷弄處所
包含已劃設及未劃設完成禁止臨時停
車線場《處》所及木構造建築物之騎 ◆ ◆參事陳秀足於澎湖縣救災演練現場慰勉參與演練人員
樓);前揭督導得與內政部相關督導
八、 督導人員:
計畫聯合辦理或是視情況來指定日期
內政部指定參事擔任召集人,率內政部營
辦理。
建署、警政署、消防署派員組成聯合督導
(二)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列清冊狹
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督導,
小巷弄道路及木構造建築物騎樓清冊
各督導機關必要時得增為2組人員。
資料)中,由召集人當場決定評核處
九、成績計算、等第及獎懲:
所後執行。
(一)成績計算:
第 1 階段與第 2 階段成績各占總分
50%計算。
(二)等第:
1.優等:總成績90分以上者。
2.甲等:總成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乙等:總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4.丙等:總成績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5.丁等:總成績未滿60分者。
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果:(截
至102年7月4日止)。
(一)清查所轄狹小道路巷弄處所: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
清查所轄狹小道路巷弄區處)計1萬
3,426處。
2. 針對前揭處所,地方政府業已辦理搶
救演練計5,908處,預計於同年12月
◆ ◆參事黃景茂於金門縣救災演練現場慰勉參與人員
底前全部完成。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