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3年消防月刊 10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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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3.是否依狹小巷弄道路(含騎樓)特
                      性,訂定因地制宜的策略(包含戰術
                      及戰技),對整體災害搶救工作有具
                      體幫助者。

               七、 執行督導方式:
               (一)第 1 階段自 102 年 4 月 9 日至 7 月
                      4 日,配合內政部 102 年度公共安
                      全督導抽查實施計畫抽查日期及地方

                      政府辦理),針對已劃設完成禁止臨
                      時停車線場處)所包含如有木構造建
                      築物之騎樓)進行抽查並評核;嗣後
                      第 2 階段將針對所列管狹小巷弄處所

                      包含已劃設及未劃設完成禁止臨時停
                      車線場《處》所及木構造建築物之騎                           ◆ ◆參事陳秀足於澎湖縣救災演練現場慰勉參與演練人員
                      樓);前揭督導得與內政部相關督導
                                                               八、 督導人員:
                      計畫聯合辦理或是視情況來指定日期
                                                                    內政部指定參事擔任召集人,率內政部營
                      辦理。
                                                                    建署、警政署、消防署派員組成聯合督導
               (二)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列清冊狹
                                                                    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督導,
                      小巷弄道路及木構造建築物騎樓清冊
                                                                    各督導機關必要時得增為2組人員。
                      資料)中,由召集人當場決定評核處
                                                               九、成績計算、等第及獎懲:
                      所後執行。
                                                                (一)成績計算:
                                                                       第 1 階段與第 2 階段成績各占總分
                                                                       50%計算。
                                                                (二)等第:
                                                                    1.優等:總成績90分以上者。

                                                                    2.甲等:總成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乙等:總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4.丙等:總成績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5.丁等:總成績未滿60分者。

                                                               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果:(截
                                                                    至102年7月4日止)。
                                                                (一)清查所轄狹小道路巷弄處所: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

                                                                      清查所轄狹小道路巷弄區處)計1萬
                                                                      3,426處。
                                                                    2. 針對前揭處所,地方政府業已辦理搶
                                                                      救演練計5,908處,預計於同年12月
                 ◆ ◆參事黃景茂於金門縣救災演練現場慰勉參與人員
                                                                      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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