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3年消防月刊 10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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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一)內政部警政署部分:                                          業務查核部分:對於有影響公共安全
                    業務查核部分:                                           之既存違建處理情形。
                    1.消防單位清查列冊之狹小巷弄道路。                              1.有無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1)已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巷弄                                之查報及拆除計畫。

                           資料建檔列管。                                  2.101年度前已建造完成之違章建築影
                     (2)針對已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響公共安全處理情形。
                           巷弄,於執法前能統計巷弄內違                             實地抽查部分:抽查之狹小巷弄查核
                          規停車車輛數並建檔。                                  有無下列情形。

                     (3)將新增已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1)佔用私設通路營業比率。
                           之巷弄,函發所屬單位執行取締                           (2)佔用法定空地營業比率。
                          工作。                                       (3)佔用騎樓比率。
                     (4)已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巷                               (4)佔用防火巷比率。

                           弄,在執法前應加強宣導。                             (5)佔用防火間隔比率。
                     (5)對於已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三)內政部消防署部分:
                           巷弄,執法績效應逐月統計並檢                           業務查核部分:
                          附舉發單資料。                                   1.狹小巷弄道路清查辦理情形。

                    2.權責單位清查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                              2.狹小巷弄道路搶救計畫整備辦理之
                      騎樓-機車退出政策。                                      情形。
                     (1)經權責單位清查認定屬木構造建                              3.權責單位清查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
                           築物之騎樓資料建檔列管。                               騎樓資料建檔列管情形。

                     (2)針對已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騎                              4.自101年起轄內狹小巷弄道路處所是
                           樓,於執法前能統計騎樓內違規                             否辦理演練(習)及執行情形資料包
                          停車車輛數並建檔。                                   含(演習照片、計畫)。
                     (3)將新增已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                                實地抽查部分:依上開所選出之處所

                           騎樓,函發所屬單位執行取締之                             進行抽查。
                          工作。                                       1.現地詢問帶隊官所採行救災方式。
                     (4)已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騎樓,                              2.是否依狹小巷弄道路特性,派遣小型
                           在執法前應加強宣導。                                 水箱消防車參與演練習)等相關辦理

                     (5)對於已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騎                                情形。抽測救災技能熟練度)或指定
                           樓,執法績效應逐月統計並檢附                             其中1處所辦理狹小巷弄道路處所實
                          舉發單資料。                                      施實兵演練包含派遣之人員、車輛、
                      實地抽查部分:                                         裝備器材是否符合現場搶救所需、人

                    1.消防單位清查列冊之狹小巷弄道路:                                員操作車輛、裝備器材是否熟練、參
                      違規停車及道路障礙執法成效。                                  與演習人員裝備是否配帶齊全。
                    2.權責單位清查認定屬木構造建築物之                              (註:演練至少以中隊層級或鄰近2-3
                      騎樓-機車退出政策:違規停車執法                         分隊聯合救災為單位,並以人命救援為主要

                      成效。                                      演練內容,併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
                (二)內政部營建署部分:                                   至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俾利演練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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