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3年消防月刊 10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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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二)木構造建築物法定騎樓辦理機車退出 第 11 條之 1 規定,針對違章建築影
政策: 響公共安全者,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清查, 拆除,並落實拆除執行。
所轄具有木構造建築物法定騎樓者計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
臺中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 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查報及拆除計畫
府、嘉義縣政府等;後續由直轄市、 且已報內政部營建署核備者計 16 個
縣(市)政府辦理禁停告示、取締淨 直轄市、縣(市)政府,較第 1 階段
空及救災演練事宜。 督導成果增加 3 個,惟仍有 4 個縣
(三)取締妨礙防火空間之違建: 政府已訂定相關計畫但未報核備,以
為強力取締妨礙防火空間之違建,內 及 2 個縣政府未訂定相關計畫(如表
政部營建署業於 102 年 2 月 19 日以 4);另 102 年度違章建築影響公共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03190 號函, 安全完成拆除計 3,347 件。
請地方政府確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表 4 地方政府違建拆除計畫調查統計表
已訂定計畫
縣市別 已訂定計畫且完成核備 未訂定計畫
尚未完成核備
臺北市 ○
高雄市 ○
新北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基隆市 ○
新竹市 ○
嘉義市 ○
桃園縣 ○
新竹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苗栗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宜蘭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屏東縣 ○
金門縣 ○
澎湖縣 ○
連江縣 ○
合計 16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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