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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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石化廠儲油槽滅火設施之研究 ( 四 )
Research of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Near Petrochemical
Plant Storage Tanks ( Ⅳ )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沈義哲
第四節 我國與日本、美國相關規定比較分析 (二)另日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第
27 至 32 條訂有石化工業區防災相關
針對本文所蒐集日本「石油工業區災
組織及計畫等相關規定,其重點說明
害防止法」、「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施行
如下:
令」、美國「NFPA 600工業消防隊標準」
1. 防災區域所在之都道府縣,應依法成立
之規範內容,與國內現行相關消防法令規定
石化工業區等之防災應變中心,執行相
進行比較,說明如下:
關防災工作。(石防法第27條)
一、 災害防救方面
2. 防災應變中心執行長由都道府縣之首長
(一)日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第23
擔任。(石防法第28條)
至26條訂有石化工業區發生災害事故
3. 得設置石化工業區等之地方防災應變中
時,應執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藉
心,以利採取統一的防災工作。(石防
以釐清權責,其重點說明如下:
法第29條)
1. 營業場所之統籌管理者在接獲失火、石
4. 防災區域橫跨2個以上的縣市時,應聯
油洩漏等異常現象之通報時,應立即
合策定石化工業區防災計畫,並設置
通報防災署或市町村首長。(石防法第
防災應變中心-協議會。(石防法第
23 條)
30條)
2. 要求自衛防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
(三)國內相關對應規定說明:
域型共同防災組織等即刻採取相關處
1. 針對災害之通報,國內相關規定如下:
置。(石防法第24條)
(1)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3. 災害現場之市町村首長可要求業者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相關資料。(石防法第24條之2)
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4. 市町村首長等得於必要情況下對自衛防
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
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域型共同防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災組織等發布指示。(石防法第25條)
(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規定:
5. 將災害發生狀況及相關處置概要向石化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
工業區防災應變中心報告。(石防法第
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
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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