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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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石化廠儲油槽滅火設施之研究 ( 四 )



               Research of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Near Petrochemical

               Plant Storage Tanks ( Ⅳ )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沈義哲





               第四節  我國與日本、美國相關規定比較分析                           (二)另日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第
                                                                      27 至 32 條訂有石化工業區防災相關
                    針對本文所蒐集日本「石油工業區災
                                                                      組織及計畫等相關規定,其重點說明
               害防止法」、「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施行
                                                                      如下:
               令」、美國「NFPA 600工業消防隊標準」
                                                                  1. 防災區域所在之都道府縣,應依法成立
               之規範內容,與國內現行相關消防法令規定
                                                                    石化工業區等之防災應變中心,執行相
               進行比較,說明如下:
                                                                    關防災工作。(石防法第27條)
               一、 災害防救方面
                                                                  2. 防災應變中心執行長由都道府縣之首長
               (一)日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第23
                                                                    擔任。(石防法第28條)
                      至26條訂有石化工業區發生災害事故
                                                                  3. 得設置石化工業區等之地方防災應變中
                      時,應執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藉
                                                                    心,以利採取統一的防災工作。(石防
                      以釐清權責,其重點說明如下:
                                                                    法第29條)
                 1. 營業場所之統籌管理者在接獲失火、石
                                                                  4. 防災區域橫跨2個以上的縣市時,應聯
                    油洩漏等異常現象之通報時,應立即
                                                                    合策定石化工業區防災計畫,並設置
                    通報防災署或市町村首長。(石防法第
                                                                    防災應變中心-協議會。(石防法第
                    23 條)
                                                                    30條)
                 2. 要求自衛防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
                                                                (三)國內相關對應規定說明:
                    域型共同防災組織等即刻採取相關處
                                                                  1. 針對災害之通報,國內相關規定如下:
                    置。(石防法第24條)
                                                               (1)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3. 災害現場之市町村首長可要求業者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相關資料。(石防法第24條之2)
                                                                      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4. 市町村首長等得於必要情況下對自衛防
                                                                      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
                    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域型共同防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災組織等發布指示。(石防法第25條)
                                                               (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規定:
                 5. 將災害發生狀況及相關處置概要向石化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
                    工業區防災應變中心報告。(石防法第
                                                                      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
                    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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