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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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施 , 並 至 遲 於 1 小 時 內 , 報 知 直 轄 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
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因洩 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前項區
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 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一、建構
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二、於運送 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
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有前項各款情 有關資訊系統。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
形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災及應變技術。四、有關組織之章程、
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 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
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是全部 利義務事項之訂定。五、其他聯防有關
運作。」 事宜。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
2. 有關自衛防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 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
域型共同防災組織部分,國內相關規定 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
如下: 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1)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 3. 有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部分,國內係依
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 據災害防救法第13條規定:「重大災
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
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 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
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 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
「製造、儲存或處理6類物品達管制量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
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 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
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 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
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 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
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6類物 變中心。」
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其中並包含 (四)由上可知,日本針對石化工業區之災
自衛消防編組之設置。 害防治事宜,特別訂定「石油工業區
(3)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 災害防止法」及「石油工業區災害防
法第12-1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 止法施行令」,而國內雖未針對石化
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工業區訂定專法進行管理,惟對於災
計畫,應執行事項包含緊急應變措施 害事故通報、區域聯防組織、災害應
(第1項第13款)。另危險性工作場 變中心設立等作業,於相關單位主管
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 法令中,業已有相關規定以資因應。
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 另考量石化煉製業廠區等場所人員於
應檢附資料中包含:緊急應變計畫。 火災發生時,如未主動通報消防機
(4)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7條規定:「中央 關,恐因延遲通報造成災害擴大,為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 針對延遲通報火災及規避、妨礙及拒
區內有5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 絕滅火之行為人明定裁罰,內政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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