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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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施 , 並 至 遲 於 1 小 時 內 , 報 知 直 轄                  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
                     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因洩                                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前項區
                     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                               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一、建構
                     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二、於運送                               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
                     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有前項各款情                              有關資訊系統。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
                     形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災及應變技術。四、有關組織之章程、
                     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                               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

                     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是全部                               利義務事項之訂定。五、其他聯防有關
                     運作。」                                           事宜。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
                 2. 有關自衛防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                               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
                    域型共同防災組織部分,國內相關規定                               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

                    如下:                                             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1)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                              3. 有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部分,國內係依
                     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                              據災害防救法第13條規定:「重大災
                     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

                     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                              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
                     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                               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

                     「製造、儲存或處理6類物品達管制量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
                     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                              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
                     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                               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
                     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                               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

                     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6類物                              變中心。」
                     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其中並包含                          (四)由上可知,日本針對石化工業區之災
                     自衛消防編組之設置。                                       害防治事宜,特別訂定「石油工業區
               (3)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                                    災害防止法」及「石油工業區災害防

                     法第12-1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                                止法施行令」,而國內雖未針對石化
                     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工業區訂定專法進行管理,惟對於災
                     計畫,應執行事項包含緊急應變措施                                 害事故通報、區域聯防組織、災害應
                     (第1項第13款)。另危險性工作場                                變中心設立等作業,於相關單位主管

                     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                                法令中,業已有相關規定以資因應。
                     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                                 另考量石化煉製業廠區等場所人員於
                     應檢附資料中包含:緊急應變計畫。                                 火災發生時,如未主動通報消防機
               (4)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7條規定:「中央                                   關,恐因延遲通報造成災害擴大,為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                                 針對延遲通報火災及規避、妨礙及拒
                    區內有5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                                 絕滅火之行為人明定裁罰,內政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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