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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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 三、我國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現況及成效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
(一)中央主管機關:
屬於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
內政部為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現
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 5
階段作為及成果如下 :
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
1 . 制 訂 並 推 動 「 住 宅 防 火 對 策 執 行 計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畫 」 , 1 0 2 年 度 全 國 共 計 宣 導 5 3 萬
機關定之。」
4,864戶。
另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
2.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推廣住宅用火災
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
警報器執行計畫」。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
3.於103年度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定設置或維護時,若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或
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
致重傷者,將科予刑責。依據消防法第37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臺幣(以下
規定,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
同稱)578萬元,直轄市、縣(市)自
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
籌292.2萬元,合計870.2萬元,並以
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
低收入戶、弱勢族群居住場所、鐵皮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
屋、老舊建築物、木造建築物、狹小巷
者,亦有罰緩等行政處分。
弄地區建築物、住宅式宮廟、資源回收
嗣內政部又分別於99年11月30日及12
用途之住宅、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等
月30日分別發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
高危險群場所為範圍,103年度全國約
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針
可補助1萬5,000戶設置住宅用火災警
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認可基準及設置地點
報器。
等做進一步的規範。
4.製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flash宣導
依據前開相關規定,99 年 5 月 19 日前
30秒短片及海報發送各地方消防機關,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
並於4家無線電視臺播放,共計播出
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207次。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應完成裝設住宅用
5.於內政部消防署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
火災警報器;99 年 5 月 19 日至「住宅用火
器」專區網頁供民眾參考。
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前之新建、增建、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改建、變更用途之場所,則應於 100 年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推廣住
月 31 日前裝設完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宅用火災警報器多訂定「辦理住宅用
設置辦法」生效後之新建、增建、改建、變
火災警報器補助計畫」,或針對低收
更用途場所,於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
入戶、弱勢族群居住場所、住宅式宮
途時需裝設。至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
廟等特定住宅訂定相關執行計畫。部
設備之住宅場所,最遲則應於 106 年 12 月
分地方政府亦有辦理住宅用火災警報
31 日前裝設完成。
器推廣計畫說明會,由消防人員到府
安裝,由民政單位配合向住宅式宮廟
5 內政部103年5月1日新聞稿(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
aspx?sn=8371&type_cod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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