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3年消防月刊 8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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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用火災警報器之規定及消防署 90 年 5 月 10                       二、未來策進建議:

               日臺(90)消署預字第 90E0602 號函頒之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意良好之法律,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技術規範」,爰於修正
                                                               仍需有適當之配套措施,方能發揮最大的功
               條文第 4 項增列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效。因此,未來要提升我國住宅用火災警報
               之旅館及老人福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
                                                               器的設置率,有效降低住宅火災所導致的傷
               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予以
                                                               亡,在立法上,仍應持續檢討法條內容,使
               維護之法源依據。另於第 5 項增列依法免設
                                                               規範對象更臻明確,以符實際現狀。
               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
                                                                    此外,在制度上,中央應充分發揮政策
               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予以維護之法
                                                               制定及引導之功能,為各地方推動設置住宅
               源依據。」
                                                               用火災警報器提供相關資訊、技術支援及其
                    顯見我國當初立法之緣由,主要係為提
                                                               他各種協助;而各縣市消防局建議可參考日
               升小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
                                                               本之做法,積極結合地區消防團、婦女防火
               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
                                                               團體、自主防災組織、自治會(町內會)、
               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之預防火
                                                               天然氣瓦斯業者、住警器販售業者、不動產
               災能力,以避免臺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事故
                                                               相關業者、社會福利機構、教育機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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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實與一般民眾住宅無
                                                               傳播媒體、農會、商店會等,達到地區緊密
               直接關係。
                                                               結合,共同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另
                    然而以目前各類起火類別佔建築物火災
                                                               外,透過定期公布推動情形等行政透明措
               之比例,仍以住宅火災為最高,因此目前法
                                                               施,亦能使全國民眾得以掌握政策執行成
               條之用語實無法直接喚起民眾之防火意識。
                                                               效,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之效果。
                    反觀日本修正消防法第 9 條第 2 項時,
                                                                    最後,在執行層面,除了加強對一般民
               法條上即明確規範為供住宅用途之防火對象
                                                               眾的宣導及補助外,強化基層消防人員的相
               物,且若該防火對象物一部分為供住宅以外
                                                               關教育訓練,方能使推廣的工作事半功倍。
               用途,則該部分不適用。如此,消防單位在

               向民眾宣導時,即能容易使民眾了解適用範                             伍、結語
               圍,亦能明確喚起民眾防火意識。                                      依據日本針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此外,日本在立法後,即訂定相關設置                          修法後的統計,沒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推進及設置對策等基本方針,由中央消防廳                             死亡人數比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死亡人

               成立相關任務編組,制定方針、提供資源,                             數,高達2倍以上,顯見設置住宅用火災警
               而地方消防署則結合各類民間團體,具體分                             報器確實能降低火災死亡人數。然而,如何
               工合作,結合點線面全面推動,且透過行政                             喚起一般民眾的防火意識,提升我國住宅用
               透明的作為,由中央定期公布全國各地推動                             火災警報器的設置率,仍有賴各級消防機關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的辦理情形,使全國                             及全體消防人員的共同努力,期藉由住宅用
               民眾得以掌握政策執行成效,充分發揮外部                             火災警報器的推廣,能建構一個全民安心的
               監督之效果。                                          居住環境。





               9 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31期院會紀錄,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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