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3年消防月刊 5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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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組人員每半年至少辦理1場危害物質搶救車

              輛部署、操作及隨車裝備器材使用操作訓
              練;而針對受過消防署化災搶救訓練之消防
              人員每年至少辦理1場危害物質災害搶救複
              訓(如圖7)。

              (4)每年結合或配合其他應變單位(如環
              保單位、衛生單位、警察單位、交通單位、
              工業區主管單位及國軍等)共同辦理危害物
              質災害搶救演習至少1場(如圖8)。

                7.災後統計及建檔

                  要求各消防機關落實統計危害物質災害                           ◆  圖 7 辦理危害物質災害搶救複訓

              統計,內容須包含事故發生年份、事故發生
              地點分類、事故類型、人員傷亡數、事故出                                年7月10日(資料統計至今(103)年6月
              勤人車數、應變時間等資料;若轄內年度內                                30日止)及104年1月10日前(資料統計至
              若曾發生危害物質災害案件者,亦請於災害                                今(103)年12月31日止),將實施項目成

              發生後翌日2週內填寫危害物質災害案件調                                果相關附件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以瞭解
              查表,並將救災案例建檔備存。                                     計畫執行成效,而為引導縣市政府重視,本
                  此外,本計畫除要求各消防機關應於今                              計畫亦將作為103年度評鑑各級消防機關消
              (103)年1月29日前將相關執行計畫函報                              防工作(災害搶救)類危害物質項目考評之

              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外,並分別於今(103)                               基礎。































                    ◆  圖 8 與其他應變單位共同辦理危害物質災害搶救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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