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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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使用
法理情?情理法?
Ranking for Use of Ambulance-Law, Reasons and Human Feelings;
Or Human Feelings, Reasons and Law?
文 /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魏健利
一、報載案例摘要:
4、 本案醫生:
一名男子到診所看診,突然心律不整、 請重視人權,不要等到已經出了人命
呼吸急促,醫生緊急去電合約民間救護車以 才要來檢討。
轉送醫院,對方表示需40分鐘才能趕到,醫
5、 民意代表:
生轉而向119求助卻被「拒絕」,最後患者由
診所內打119,非業管權責不救,患
家屬自行轉送大型醫院救治。
者走出診所外,是不是可以請求救護車運
送?
二、報載各界說法 註1:
6、 一般民眾:
1、 消防局:
119不載轉診病患可以溝通改變,但衛
消防局救護車依法只載送到院前之病
生局只要求診所與救護車簽約,卻沒要求
人,以免救護資源遭濫用。
到院時間,應該改進。
2、 衛生局:
不能依法論法,依法論法,社會就 三、問題分析:
沒溫暖了,一定有意外,有這個特殊的狀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6條,救護技術
況,就是要用特殊狀況去處理。 員施行緊急救護地點以「緊急傷病或大量傷
3、 醫師公會: 病患之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抵
只要符合重大傷病患條件,都屬於消 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
防單位權責。 前」為限,所指救護技術員是各救護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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