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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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Fire Performanc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林依蘋
壹、緣起:
消防法修正案,並於100年5月4日完成修正公
民國100年3月6日凌晨1時24分,臺中市西
布,增訂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
區中興街「阿拉酒吧(ALA PUB)」發生火
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
災,造成9人死亡、12人受傷。疑似表演者於
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
夾層鋼管舞台使用自製LED壓克力棒前端加上
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
筒狀火花點燃後,手持LED壓克力棒以金屬鍊
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前項申請許可之資
子快速旋轉製造特效,惟甩出之火花不慎引燃
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附近隔音泡棉,因隔音泡棉為易燃物品,火勢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
迅速延燒,阻斷逃生通道及樓梯,以致觀眾逃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生不及,造成重大傷亡。
定之。」,依上開條文第2項授權,內政部於
貳、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立 100年10月27日以台內消字第1000825607號
法歷程: 令訂定發布「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其辦
鑑於臺中市「阿拉酒吧(ALA PUB)」 理之詳細時序詳如下頁「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
火災造成重大傷亡,內政部消防署立即研擬 法」立法歷程表:
101年1月17日研商消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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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條之裁罰基準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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