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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完訓人員50人次。


                      (3) 指揮官班︰於97年8月12日至8月19日間及9月4、5日假上述


                             地點辦理2梯次,完訓人員105人次。

                     3、 辦理重大化學災害搶救示範演習︰於97年9月23日假台北縣林

                          口火力發電廠辦理完竣。


                     4、 辦理98年度「化學災害處理車2輛」補助對象審查評比作業︰依


                          據行政院核定之「提升消防單位化學災害搶救能力4年中程計

                          畫」(執行期程從98年度起至101年度止),訂頒協助地方政府

                          購置化學災害處理車補助原則乙種,並針對98年度未配置化學


                          災害處理車之縣市,於97年12月10日辦理審查評比作業完竣。


                     5、 辦理釐清環保單位與消防單位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權責分工︰

                          為解決環保單位與消防單位間長期以來對於化學災害應變權責爭

                          議,及為凝聚消防機關化災權責共識,本署於97年11月10日召集


                          各縣市消防機關先行召開研商「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工作權責


                          分工」會議;另災防會為澈底解決上開化災權責爭議,經邀集化

                          災應變相關權責機關等於97年11月21日賡續召開上開會議,最後

                          主席結論略以︰「(一)…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人命救助與火災


                          搶救工作應由消防單位辦理。(二)…環保署公告列管…,258


                          種以外之其他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於接獲消防機關通報

                          後,應朝30分鐘到達災害現場提供毒化災應變諮詢、環境監控、

                          除污復原等專業處理」。本案雖已獲初步共識,惟有關環保署針


                          對258種毒化物以外之其他化災事故應變,於接獲事故通報後到


                          場應變部分,環保署仍須精進強化應變能量,故本案仍需再與環

                          保署進一步協調後續權責分工事宜。

                  (二)加強防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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