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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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查實施計畫」於100年10月14日至12月2日由內政部營建署、社會司
及本署派員前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抽查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以檢查結果之相符率、合
格率確認其是否落實執行,計抽查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190家。
六、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部分規定
為強化檢修機制,明確相關檢修作業規定,參酌歷年相關函釋及執法
疑義研討會決議修正第1篇總則,復為落實滅火器性能檢查之執行,修正
第2篇第1章滅火器;另為完備基準,配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之修正及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修正第2篇第13章標示設備、第17章
消防專用蓄水池及增訂第25章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本基準由內政部於100
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
七、訂定「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為強化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
換及充填作業機制,規範從業之廠商應檢具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並公告
之。未依規定取得證書辦理相關作業之廠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輔
導,輔導期限至101年6月30日止。輔導期限屆滿日起,尚未依本規定取得
證書進行作業之廠商,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查核,本規定
由內政部於100年10月21日訂定發布。
八、修正「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提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汲取國內外先進消防領域新知意願、
建立多元訓練管道,強化執業技能,內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消
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複訓方式得採3年內取
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九、持續推動火災預防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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