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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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查實施計畫」於100年10月14日至12月2日由內政部營建署、社會司

                       及本署派員前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抽查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以檢查結果之相符率、合


                       格率確認其是否落實執行,計抽查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190家。

              六、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部分規定

                    為強化檢修機制,明確相關檢修作業規定,參酌歷年相關函釋及執法

              疑義研討會決議修正第1篇總則,復為落實滅火器性能檢查之執行,修正

              第2篇第1章滅火器;另為完備基準,配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之修正及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修正第2篇第13章標示設備、第17章

              消防專用蓄水池及增訂第25章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本基準由內政部於100

              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


              七、訂定「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為強化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

              換及充填作業機制,規範從業之廠商應檢具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並公告

              之。未依規定取得證書辦理相關作業之廠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輔

              導,輔導期限至101年6月30日止。輔導期限屆滿日起,尚未依本規定取得

              證書進行作業之廠商,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查核,本規定


              由內政部於100年10月21日訂定發布。

              八、修正「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提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汲取國內外先進消防領域新知意願、

              建立多元訓練管道,強化執業技能,內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消

              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複訓方式得採3年內取

              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九、持續推動火災預防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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