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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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1、強化專技人員制度
(1)為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體制,截至100年底止,已依「消
防法」第8條規定報請內政部核發消防設備士證書4,743張,消防
設備師證書1,488張。
(2)為使消防專技人員之技能與時俱進,其自取得證書日起每3年應
接受講習1次,自90年起至100年止,計複訓8,859人次。
2、辦理檢修專業機構之審查
「消防法」第9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
定期檢修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
構管理辦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設立及延展有效期限
之申請,100年經報請內政部核准之專業機構計30家。
3、賡續督促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1)本署於86年10月6日訂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
業基準」以規範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查方式、檢修基準
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等各項作業程序,內政部97年4月24日修
正發布上開作業基準,增列第21章鹵化烴滅火設備及第22章惰性
氣體滅火設備,98年11月27日增列該作業基準第23章冷卻撒水設
備、第24章射水設備及第25章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另為協助集合
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於92年7月16日
函頒「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
則」,於92年9月24日函頒「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2)為避免管理權人集中申報及提升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及消防機關複
查品質之考量,本署邀集各消防機關召開研商會議,達成自95年
11月1日開始加強宣導並執行分期分類辦理檢修申報之共識,以
提升整體檢修申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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